就业环境剧变中的工作生活平衡

山口一男
RIETI客座研究员

  受经济急剧减速的影响,就业环境日趋恶化。正式职员也在担心工资下降等影响,由于非正式员工的解雇越来越多,其劳动负荷势必转嫁到一部分正式员工,结果更令人担心劳动时间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除短时员工以外,员工的加班时间连续六年增加,因过劳死而发生的劳动灾害保险的支付个案每年增加。年富力强的正式男性员工中,每周工作60小时以上者不断增加,已达到20%以上。下面将从计量分析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欧盟(EU)各国在1993年发布并执行劳动时间规则,规定包括加班时间在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除英国选择不适用该指令以外,几乎不存在工作过度的问题。发达国家中,工作过度是没有限制的英美等英语国家和日本特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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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令人意外的事实。非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工作过度(over-employment),比较日美的工作过度可以发现,根据美国人口现状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相当于日本的劳动力调查),在就业者中,认为"目前的工作时间长短合适"的占66%,"希望缩短工作时间"的工作过度者占7%,"希望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不足者占27%,工作过度者的比例极少。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的Hara Hiromi研究员和东京大学佐藤博树教授的研究,日本的职员中49%的人认为"目前的工作时间长短合适","希望缩短工作时间"的占45%,"希望延长工作时间"的占6%,工作过度者的比例非常高。日美在工作时间长短上没有很大的差别,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认识上的差距呢?

  为了回答这个疑问并了解日本的工作过度的实际情况,笔者对2000年庆应大学以20-49岁群体为对象进行的《全国家庭和人口调查》数据中除学生外的4238人进行了分析。该调查把每周工作时间("实际")和希望工作时间("希望")分为0小时、1-15小时、16-34小时、35-41小时、42-48小时、49-59小时、60小时以上等七个级别进行了调查。

  图1显示了按性别和有无配偶分别对就业时间的"实际"和"希望"的一致与不一致的比例。将无职业者包括进来是为了综合考察工作时间的不匹配问题。

图1 工作时间的不匹配(20-49岁非学生人口)

  平均起来,"希望"低于"实际"的工作过度者占46%,希望与实际一致的占31%,"希望"高于"实际"的工作不足人员和失业、隐性失业者总共占23%,工作过度者的比例较高。

  分类型来看,除有配偶的女性外,其他三类人工作过度的比例较高,尤其是有配偶的男性,三个人中就有两个人工作过度。另一方面,有配偶的女性中,"希望"高于"实际"的比例较高,这是由于有配偶的女性三分之一没有职业,而这些人是希望就业的失业者或隐性失业者。此外,有配偶的女性中希望更长时间工作的在职人员也很多。也就是说,劳动市场中存在工作时间的不匹配,一方面以有配偶的男性为中心产生工作过度,另一方面在有配偶的女性中产生失业和工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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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过度者是否多还与就业者的比例紧密相连。图2以有工作者为对象,显示了工作过度劳动者中"非自愿加班者"(希望全职就业但是想减少加班时间)、"非自愿全职就业者"(希望短时间工作或者不工作)、以及希望把现有短时间工作进一步缩短者各占的比例。其中男性中非自愿加班的员工多,女性中非自愿全职就业者多,这一差距可以说明大多数女性希望短时间工作。

图2  20-49岁的劳动者中工作过度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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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与半职、临时工相比较,前者的工作过度者比例远远大于后者,而且在全职员工内部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能否因家务事改变工作时间"对工作过度影响很大。但是,到现在为止在时间灵活的工作单位上班的人依然不多。平均起来,虽然与女性相比,男性全职员工中非自愿加班者的比例较高,但是,这种男女之间的差距因有无子女而发生变化,最小的子女不满六岁时差距最大。这是由于,全职员工中,如果家中有幼儿的话,女性比没有幼儿的女性工作时间减少,而男性则比其他类型男性有增加的倾向。

  在这里可以窥见企业对于育儿依旧以传统的男女分工为前提。这种男女分工的固定化是造成现在生育率降低的原因之一。此外,从职务来看,管理层的非自愿加班倾向较强,工作过度程度较高。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加班时间越长、希望加班时间越少、实际与希望的时间关联程度越低,非自愿加班的比例就越大。即使加班时间较长,但如果是自愿的就不会产生工作过度。女性即使希望全职就业,与男性相比,希望加班时间少,如果加班时间相同,女性的非自愿加班者比例会更高,实际上,男女的加班时间差比希望时间差大,男性比女性工作过度。

  另一方面,专职与半职、临时工中,如果是希望全职就业者,对加班时间的希望没有差距。但实际的加班时间,专职者长。同样,管理层与其他职务之间,在对希望加班时间的看法上没有差距,但实际加班时间前者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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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愿望相反,加班时间长的专职员工、男性、管理层与临时工和半职、女性、其他职务的人相比,一般来说工资较高。在传统的日本雇用制度中,正式受雇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保障和约束的交换",也就是说,企业保障对正式员工的雇用,作为回报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和频繁更换工作地点。但是,本次的分析结果显示出"高工资与不情愿的加班"之间也存在交换。

  这是日美之间产生差距的根本原因。在美国,工作过度者的比例较低是由于加班符合员工的愿望,其缘由在于,对按小时计算工资的人来说,加班有比日本更丰厚的加班费制度,而对不适用这一制度的管理层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业绩有提薪、提职等成果激励制度。日本和美国在高薪与工作时间长相关联这一点上虽然相似,但是美国是通过提高员工的劳动热情而促进希望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一致,而日本则忽视男性正式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员工本人的意愿强迫加班。

  日本企业的加班方式可以看作是要求高薪者"回报性灭私奉公",由于实行终身雇用制度,企业难以解雇正式员工,在劳动需求增加的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用不增加员工人数、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进行调整成为惯例,形成了在需要的时候毫无怨言地加班这一规范。

  但是,这种管理现在带来了很多弊端。在就业环境恶化的情况下,隐性失业和不完全就业不断增加,工作过度集中于一部分员工,造成工作时间不协调的扩大这一外部不经济,阻碍活用女性和非正式男性员工人才,使工作生活难以实现平衡,并成为生育率降低的原因。

  现在,应该建立使更多员工可以灵活掌握时间的工作环境。这一方面需要促进劳动市场工作分摊的用人制度改革,同时还需要改变对灭私奉公型工作方式支付报酬的工资制度,对个人的小时生产率与创造的附加价值支付报酬。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08年12月26日《日本经济新闻》

2009年2月12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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