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谈判中水产资源持续性的相关处理方式: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最前沿

日期 2009年8月21日
演讲者 八木信行(东京大学研究生院农学生命科学研究科 特聘副教授)
主持人 星野光秀(RIETI研究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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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水产品处理

八木信行的照片  关于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回合谈判中,正在就“NAMA谈判”和“规则谈判”展开讨论。而且,在多哈回合之外,也有关于以保护生物资源为目的的禁运措施等各种各样的争端仲裁事例。

  在以削减关税为课题的“NAMA谈判”中,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S&DT),但是却完全没有对环境的考虑。在“规则谈判”中有渔业补贴的谈判,其内容在考虑了环境的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在多哈回合以外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仲裁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海龟等单方面采取的贸易措施成为争端的焦点。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内容却只考虑环境,不照顾发展中国家。

  水产品作为非农产品的NAMA谈判来处理。日本、韩国、台湾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然资源保护之间的平衡。但另一方面,水产品出口国集团(美国、新西兰、挪威、冰岛、泰国)主张水产品全部无关税。在目前情况下,水产品与工矿产品同样,正在作为“无例外降低关税”的对象进行讨论。

关于水产品的贸易和关税的概况

  日本对水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在OECD各国中比较低,贸易加权平均值为4.0%。墨西哥和韩国分别为11.2%和12.7%,但即使如此,与农产品相比,可以说还是偏低。日本的水产品关税比较低的一个原因是,在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时是水产品出口国。当时的水产品关税也达10%,其后经过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一部分水产品降至5%或3%,再经过乌拉圭回合,最后是5%的关税改为3.5%(金枪鱼、鲑鱼等),3%的关税改为1%(虾等)。

  全世界捕捞的鱼贝类的37%左右进入国际贸易,与谷物类的11.2%、水果类的9.2%、大米的0.1%相比、数量非常大。其中大约60%是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水产品是非常重要的出口产品,净出口额比咖啡、橡胶、可可、香蕉、砂糖等农产品的出口额大得多。其主要消费国是欧盟、日本和美国,特别是在人均鱼贝类消费量大国中消费最多的日本是最大的进口国。

  近年来,日本的水产品进口量增长非常快。实际上,近年的出口也再次转为上升,但进口的增长更快。水产品的自给率高于农产品,2007年度为62%。但如果按金额计算,进口金额高于国内生产额。

世界水产资源的现状

  从整个世界来看,从1970年代以来虽然生产量逐渐增长,但实际上增长的是养殖业(特别是中国的养殖业),捕捞天然鱼的“渔业”从1980年代起一直原地踏步。关于世界的资源量,根据FAO(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被认为过度开发(过度捕捞)的渔场比例,在1970年代为10%左右,但是最近增加到近30%。另一方面,资源充裕的渔场从40%下降到20%左右。

  为防止滥捕的限制规定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实施。除了联合国海洋法条约、联合国粮农组织框架和地区渔业机构等的限制规定以外,还有通过双边渔业协定和国内法进行渔业限制的规定。另外,在渔业限制规定之外,还有生物多样化条约、华盛顿条约等保护野生生物条约的规定。但尽管如此,最近依然可以看到资源恶化的状况。

  实际上,发达国家一加强限制,就会出现向限制较弱的发展中国家谋求资源的动向等,从而引起弊端。现实情况是,在加拉帕戈斯群岛滥捕海参已成为问题,而且,逃避国际限制规定捕捞金枪鱼和美露鳕(Mero)等高价鱼的IUU(违法、无限制、不报告)渔业行为在世界各地横行无阻的事态经常发生。例如金枪鱼,据推算在最恶劣的1990年代末,全世界捕捞量的20%是IUU。

水产品贸易中的问题

  水产品贸易与管理兼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资源管理的一个问题是需要成本。仅OECD成员国的渔业管理成本就共计达到25亿美元(约2500亿日元)。这还只是政府付出的成本,民间花费的成本和为遵守限制规定而损失的机会达到相当大的数额。因此,如果一旦实行自由竞争,价格竞争力强的无管理、无限制的水产品就有可能把受到管理的水产品排挤出去。我认为,作为纠正这种情况的措施,需要有通过将资源管理成本加在市场价格上等方法来转嫁和回收成本的机制。第二个问题与此相关联,应通过贴环保标签(ecolabeling)等来提供正确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判别。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与降低水产品的关税相比,更应担心资源的枯竭。但持有这种想法的国家是少数。例如,六年前日本提出了取消关税可能会进一步加速水产资源枯竭的问题,但是除了提出同样议案的韩国和台湾以外,几乎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赞同。反对意见认为,“关税不是管理渔业资源的工具”,“在充分管理渔业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关税自由化才是最理想的”。此外,在NAMA谈判中,由于非农产品关税的谈判全部无例外地自动处理,所以在气氛上,关于个别产品的情况很难进行讨论。

进口国单方面采取措施的动向

  多哈回合的谈判情况如上所述。在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禁运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取得一致的事例。美国于1996年对使用海龟可能被同时捕捞的方法捕捞的虾实施了禁运措施。但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对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起诉(世界贸易组织“虾、海龟诉讼案”)。最终,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于2001年11月做出了判决:“美国采取的禁运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一致性”。作为后续措施,美国于2007年通过了马格努森—史蒂芬斯(Magnuson-Stevens)法案,禁止从被美国政府证明为“参与IUU渔业的国家”进口水产品。2009年1月,美国政府判定法国、意大利、利比亚、巴拿马、中国、突尼斯为IUU渔业国家,假如目前似乎正在进行的双边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就有可能对这些国家采取禁运措施。

  另一方面,有迹像表明,EC也将从2010年以后履行提交捕鱼证明书(捕鱼的地点、渔船名称、日期的证明)的义务。对没有证明的水产品将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

规则谈判(渔业补贴)

  关于渔业补贴,从1948年的关贸总协定体制到1995年以后又增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协定(ASCM)和农业协定。进而,目前正在朝扩充渔业补贴协定的方向谈判ASCM的附加条款。在多哈回合的历史沿革中,2001年发表了明确记述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这一内容的部长宣言,其后于2005年的香港部长会议上,对加强补贴管理的方向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其中应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中明确记述了“禁止助长over capacity(渔船过多)和over fishing(捕鱼过量)的补贴”的内容。

  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在登记的渔业补贴中,日本是支出最多的国家。不过,从补贴占捕鱼生产额的比例来看,加拿大最大,为32.7%。日本的比例为16.8%,可以说并不太多。另外,在日本的补贴中,General Services(对渔业的监督和管制、调查研究、鱼港建设)的比例最大,尤其是鱼港建设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尽管日本的补贴支出为世界最多,但渔船吨数不断减少,因此可以说日本的补贴没怎么助长over capacity(渔船过多)。与此相反,渔船吨数不断增加的挪威和新西兰都是补贴较低的国家。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限制渔业补贴谈判中,基本上全面禁止对建造渔船进行补贴的意见占大多数,对渔业监督、灾害救济、研究开发的补贴持肯定意见的国家正在增多。目前对于禁止助长over capacity(渔船过多)和over fishing(捕鱼过量)的补贴这一点虽然已经达成了协议,但是关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这种补贴,还没有达成协议,而且关于S&DT(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也尚未达成协议。

  关于限制补贴需要指出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与工业产品不同,对捕鱼量加以限制的渔业,即使给予补贴也不会造成捕鱼过量。另一个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怎么办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与工业产品不同,发展中国家的水产品生产量比发达国家多。实际上,在生产量前10位的国家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发达国家只有日本和美国,而最大的生产国是中国。因此,如果以发展中国家的名义无限制地进行补贴,限制体制本身就有可能变得有名无实。也就是说,不论是over capacity(渔船过多)还是over fishing(捕鱼过量),谈判成果都取决于发展中国家。

  在本文开头阐述了NAMA谈判、规则谈判、以及进口国单方面采取措施的不同。关于单方面采取措施,我认为在实施比渔业条约更严格的限制这一点上存在问题。虽然有各国通过限制来解决资源问题的框架,但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正在推进制定统一的标准。不过我认为,对环境的考虑比渔业条约等专项条约更优先是个问题。如上所述,由于渔业补贴新规则的谈判将来会给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方式本身带来影响,所以应对此予以关注并展开讨论。

日本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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