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兴竞争法予以有效的援助

岩成博夫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一说起卢旺达,许多人就会想起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那段大规模部族纷争的不幸历史。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个国家早在60年代便有了竞争法,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这一事实呢?

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引进

  据服部正也先生的《卢旺达中央银行总裁日记》(1972年,中央公论社)记载,该国政府采纳了他的建议,制定了禁止价格协定等垄断性协议的法律条文,由此防止了“外国商人”的联合企业,使当时在市场中处于较低地位的卢旺达商人取得了成功。(但是,不知该国目前是否也在制定、运用竞争法。)

  卢旺达的这一事例,是在才能超群的服部先生这位日本人的指导下首创出来的,可以说直至70年代,还没有发展中国家完善竞争法。但是从80年代到90年代,以及最近几年,亚洲、中南美、东欧、非洲等地纷纷制定竞争法。发展中国家、前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是社会主义国家也制定了竞争法,目前已经有90多个国家在运用某种形式的竞争法(或是与其同类型的)。中国也报道了近似总括性竞争法的制定。

  这些发展中国家、(前)社会主义国家引进竞争法,有着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因素。外部因素是基于IMF、WTO等的要求;内部因素是希望通过完善市场环境,实现公平自由的竞争,以发展国民经济。其中,或许也存在因外部因素而不情愿地(?)引进了竞争法的国家,但大多数国家认为推进竞争政策有利于本国的发展。

  特别是具有所谓的裙带资本主义历史的旧国营企业等在市场上拥有强大势力时,健全的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竞争法(以及竞争管理机构的独立权限行使)是为其而存在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的理解在政府内部正逐步加深(顺便提一下,还有探讨竞争法的有效运用和长期性经济增长呈正比关系的研究。Mark A. Dutz and Aydin Hayri (2000年), "Does More Intense Competition Lead To Higher Growth?"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2320.)。

理想与现实

  然而,竞争法的运用未必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实际上,为此而烦恼的竞争管理机构居多数。虽然情况各有不同,但大多存在以下三个共同的问题。

  (1)竞争管理机构的资源不足
  不仅仅是人员、预算等量上的不足,在新兴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中有很多还存在着法律运用的技术方面和法律解释方面等质上的不足。

  (2) 司法(法院)对竞争法的理解不足
  即使竞争管理机构具备了质和量这两方面的能力,但当法院处理违法嫌疑案件时,审理案件的法院若不精通竞争法,就无法作出恰当的法律解释。实际上,有些国家的竞争法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就全部被判为“无罪”。

  (3)社会上对于竞争政策重要性的理解不足
  这些问题的背景大多在于,国民对于公平、自由竞争的重要性缺乏广泛的理解。从对违反竞争法行为防患于未然的角度来看,这一点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竞争法援助的理想形态

  即便竞争法的引进未必是被强迫的,但运用却是千辛万苦,需要先进国家的援助,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现实中,日美欧三国正在进行多方的技术援助,不过来自日本的援助贡献还刚刚起步。

  最近几个月,我在这些援助工作中多次感受到日本可做的事非常多,并且发展中国家对日本的期待也很强烈。上述的发展中国家等所存在问题的大部分,实际上正是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司法问题暂且不谈,竞争管理机构的资源不足、以及竞争政策难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理解,正是日本经历过、且至今仍存而未决的部分。日本是可以和新兴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站在同一视线谈论竞争法问题的为数极少的先进国家之一。

  此外,经济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存在于法律、社会、文化之中的。我们必须在这些关联中理解经济,制定市场法律制度,思考法律运用的理想形态。日本将诞生于北美社会的竞争法构思通过日本的方式在日本发扬光大,引起了以亚洲为主的各国的关注。当然,日本的做法并不能直接用于其他的新兴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而是要根据各国的国情,给予新的量身订做的援助。

  本文开头所举的《卢旺达中央银行总裁日记》中,服部先生也对就卢旺达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直接采访卢旺达人,详细论述了加深理解直接关系到经济政策的成功。在竞争法的援助中这样的姿态也是同样重要的。

(本文中所涉及的观点为个人见解,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见解无关。)

2005年3月15日

2005年3月15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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