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美国的经验和日本的现状

胥 鹏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上市企业纷纷破产,同时,通过银行放弃债权尝试进行非破产重整的公司日益增加。这种状况和70年代后半期到80年代,席卷美国的破产风潮极为相似。本文在参照美国80年代企业重整经验的同时,分析日本企业重整的现状。

详查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企业重整至关重要的课题

  经济学上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经济问题很多,最明显的表现不过于企业重整。由于企业重整不仅造成外部投资家和经营者等内部人员的利益冲突,而且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十分严重。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希望企业生存下去,但投资家要负担重整失败时的第二次损失。为此,彻底查清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企业重整的关键课题。这也正是揪出问题企业的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的审慎调查。然而如果是上市企业,审慎调查费用则十分庞大。这是企业金融一直以来讨论的破产费用的一部分。破产费用是经济学上众所周知的一种交易成本。除了审慎调查费用以外,还有司法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处理时间延长而造成的企业价值损失的间接费用等。不仅是重整之前,开始重整以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问题也极为严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盲目重整所带来的第二次损失,不仅要频繁地向利益相关者通报重整企业的经营信息,而且还要向潜在投资家传递详情,这一点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破产法要求申请重整的企业公开每月财务详细资料。所有信息不只面向利益相关者,而且还供公众随意阅览(Gilson, 1997, Transaction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Choices: Evidence from Financially Distressed Firms, J. of Finance vol. 52。) 遗憾的是,日本的破产法并未对信息公开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随着重整基金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人们认为与重整的利益相关者相比,更有必要向潜在投资家提供信息。受美国破产法的影响,日本近年引进了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DIP,debtor in possession)等一系列破产法改革。要使新破产法的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就必须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重整、重组公司面向公众公开每月的财务信息。比如应考虑在政府公报上的刊载等。反过来,在非破产重整上,由于重整企业的信息公开不如破产企业透明,所以小型金融机构在债权放弃问题上不仅是面露难色,而且资产出售毫无进展。

  另外,涉及企业重整的交易成本不仅破产费用金额巨大,银行的债权放弃亏损计入和重整企业的债务免除收益征税等源于税制上的交易成本也十分庞大。具体来说,针对债务取消而产生的债务免除收益征税以及税金抵消等适用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企业减免措施,而不适用于非破产重整企业的事例很多。(Gilson,1997,上述。)结果,非破产重整带来的债务解除并不彻底,更多的只是损失和债务免除收益能够相抵消、或避免资不抵债这一程度上的一些皮毛而已,和破产重整企业相比,美国的非破产重整企业负债的削减毫无进展。此外,非破产重整的美国上市公司,三家中就会有一家在一年之内重新陷入非破产重整或破产重整中。

非破产重整带来的重整成功事例不断增加

  通过银行放弃债权的非破产重整可以说是支撑日本经济的主办银行的机能之一,非破产重整然而,随着企业破产的骤增,通过银行介入的非破产重整始终不见成效,甚至出现了银行本身被迫陷于破产境地的讽刺性结局。近来,Maxvalu(日本八佰伴公司)和川崎电气,不采用非破产重整而是申请通过法律手段——《公司更生法》和《民事更生法》,分别利用财东和重整基金的援助,成功地实现了企业重整。破产企业在短时期内恢复上市之举,想必无论是谁都会承认它是一个成功的事例。日本八佰伴公司的资金更多的是来自企业债务市场,是所谓不存在主办银行的例子。而川崎电气是由于主办银行破产,从而无法筹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资金,以至走上了申请民事再生法之路。无论如何,因为没有银行的染指,所以能够尽早实现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早期利用使川崎电气重整债权的偿还率达20%,这在上市公司的重整中是少有的高纪录。

  如上所述,在美国,通过免除债务而进行的非破产重整,由于信息问题以及债务免除征税等交易成本的原因,更偏重于避免债务超额,对策大多不够彻底。从美国的经验和日本的现状来讲,除了彻底的非破产重整外,破产重整的早期利用也是企业顺利重整的手段之一。以破坏企业价值为由,对早期利用破产重整犹豫不决,这反而会错过重整的好时机。重要的是在彻底免除债务和破产重整的早期利用中作出选择。近来,从中立且公正的角度出发,中小企业重整援助协议会通过审慎调查开始向金融机构债权者提供信息,想必这将成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突破口。今后,为促进通过非破产重整实施彻底的企业重整,不仅要使房地产等资产评估损失以及债务免除收益和可抵消的债务免除征税减轻措施适用于破产重整,也有必要适用于产业再生法、清理回收机构和非破产重整方针以及中小企业重整援助协议会的对象公司。由此,通过非破产重整的重整成功事例有望增加。而且,为了提高破产重整的透明度,对于利用《公司更生法》和《民事再生法》进行重整的大企业,应要求通过政府公报公开每月的信息详情。

2005年2月15日

2005年2月15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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