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财政实现国家治理结构的重构

角野然生
经济产业研究所 顾问研究员

关于财政问题的意见分歧

  目前,财政赤字不断扩大,主张“优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恢复景气”和提倡“优先采取财政重建措施”的论点相持不下,这种观点的对立很有可能混淆问题的核心。问题的本质在于受纳税人重托的政府,没有很好地进行制度设计以有效实行预算分配,国家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在预算效应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补正预算规模,犹如竹篮打水。放弃整体的经济制度设计,一味提倡重建财政,将有可能“以小失大”。重要的是,要立足于在即将到来的少子·高龄化社会怎样才能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日本经济社会这一大前提,在行政结构中确立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机制。

  比如,在近年来编制的补正预算中,有些地方使人难以相信是否形成了合理的决策机制。由于政治策略的需要,确定财政投入额往往只是为了短期性地填补GDP亏空,而对其效应和机会费用(包括可持续性以及和下一代的分配论)等未必作了充分的考虑。人们更重视尽量堆积数字以图虚荣,事后并没有就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充分的检验,以致难以追究责任。有关公共事业的预算尤其易于趋向堆砌数字,由此90年代的公共事业预算规模得到扩大。但是,建设行业和社会固定资本的生产率却持续下降,90年代后期,雇用减少,内阁府经济模式中的乘数效应也不如以前。自1988年开始的5年间,公债发行额平均每年为8兆日圆,而在最近的5年里,平均每年的发行额增加到了35兆日圆。如果认为由于对财政的依赖度加深,而扩大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范围,经济的自律性恢复功能也被减弱的话,恐怕会本末倒置吧?凯因斯所提出的harvey road的前提(明智的执政者,即具备合理的决策体制)在这个国家到底是否成立呢──这还是个疑问。

  在探讨财政政策之际,首先要就政府对预算分配等的决策结构进行验证。这正是对国家治理所应有的形式进行检验。

日本的预算体制存在许多问题

  到2030年,日本的劳动人口将比现在减少约1千万人,两个现有劳动力将赡养1个老人(中等推算基准)。今后,对财政形成最大压力的因素将是年金·医疗·护理等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结构要是没有稳定性,将无法描绘经济社会的未来蓝图。另一方面,如果经济本身不通过结构改革(经济资源的流动化)等恢复生产率,财政赤字将因税收的慢性不足而不断扩大。从长期的宏观模拟模式看,很明显如果不从经济和财政两方面进行改革,将无法保证日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激励机制设计遭到扭曲的地方财政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支付水准制度等进行改革、实行裁量性经费以及特别会计制度之际,也将面临怎样才能形成一种有效利用国民税金的机制的课题(要是今后出现提高消费税税率的论点,这个课题将更为迫切)。从这一观点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事前评审严格,事后评估却含糊不清,执行结果的责任不明确。预算方案由评审当局和相关官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整理。但是,一旦预算方案得到通过,其执行成果究竟怎样,却难以追究执行责任。决算方案要通过会计检察院审议,并在第2年后提交国会审议。对已经过去的预算感兴趣的人本来就不多,加上提交国会审议时,评审当局和相关官厅的负责人也很有可能出现了人事变动。政府机关花费了庞大的成本,可是,却得不到多少回报。

  第二,编制预算是以基层提上来的数字为基础,因此,在预算分配方面难以形成战略性计划。从近年来的预算情况看,各种主要经费、各省厅、各种用途的预算结构几乎都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增加了厚生劳动省的社会保障费,减少了国土交通省的公共事业费)。不过,从评审当局的实务性立场看,在预算分配上,难以进行有可能承担政治责任的大胆变更,倾向于千篇一律或增量主义的惯性也是不得已。

  第三,时间轴的问题。决定下一年度的经济预测,在时间上与上年度12月的政府预算原案平行,次年1月再提出5年的中期展望。按理说,应该首先确定中期计划,然后再制定单年度计划。

  第四,僵硬的程序限制所引起的预算执行的低效率问题。比如,关于滚存结转问题,必须向主计局说明其合理性,但是由于合理性的基准不明确,难以预测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另外,近年来补正预算是在秋季编制,所以,通过后不得不立即办理结转滚存手续)。因此,即便没有必要,人们也有在本年度内将预算花完的动机。在就某研究开发项目的预算滚存结转手续进行调查后发现,项目受托者(企业)、政府委托实施机构、监督官厅、评审当局等,为制作账单、申请·批准等文件,要耗费近5个月时间,手续繁杂,给相关人员增添了相当大的负担。这并不光是评审方的问题,评审方最近正在努力就部分程序进行改善。不过,既然有制度,对于各个检查环节来说,避免手续上的负担就并不困难。笔者虽然并不主张将所有手续都改成自由裁量,但是,不论事务的轻重,都要花费实质性的手续成本这一点确实存在问题。

  第五,“预算获得主义”的观点仍然根深蒂固。得到高额预算将在人事上获得好评。对于每个公务员来说,没有主动削减不必要的预算的动机,因此,助长了扩大预算规模的倾向。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以上问题都起因于组织的使命(任务和目标)、权限(限制和自由斟酌权)、责任(针对成果的报酬)等三个要素所造成的不协调。比如,1)首相官邸咨询会议、财务省、相关官厅之间,没有与各自的使命(制定经济和财政的基本战略、进行财政管理、有效执行主管任务)相适应,进行权利的集中和分散。2)评审当局、相关官厅方面,在其组织内部的权限关系上,没有自上至下使其承担与权限相适应的责任。3)不具备与责任的大小和成果相适应的待遇区分链,还有,难以形成并非向所属组织负责、而是向国民负责的结构。这些问题与长期雇用·短期更迭的官僚人事制度密切相关、相互作用,引起了“激励机制设计的复杂骨折”。(

新预算体系的结构

  欧美各国从80年代开始也为慢性财政赤字而伤透脑筋,90年代实行财政改革后,和日本相反,欧美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成功地降低了年度支出水准。特别是采用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各国,采用新公共管理 (NPM)方法,进行了重新探讨。新公共管理原本是为了向成为顾客的国民和住民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过,这种行政管理的构思中,巧妙地吸取了民间企业经营中的成果主义以及竞争的概念,或许可以应用于政府管理论之中。笔者认为,现在是超越以往的新公共管理论,对依据以下观点的组织结构设计进行探讨的时候了。(

  第一,关于权限和责任的统一问题,有人主张“引进政治责任即由中央·自上至下的决策体系”。比如,反映基于客观的高度透明模式的经济·税收预测,在首相官邸指导下,通过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制定有关各项主要经费资源分配的中期财政计划。以中期计划为基础,财务大臣和各省大臣在总括各项目的基础上就几个政策目标和必要的预算金额达成“契约”。首先在大臣级就这些大框架达成一致,然后再在各部门就其细节进行调整。评审当局不是埋没于核定各种细节性的成本,而是重视其主要内容,就如何完成政策目标,与各省厅进行政策性协商。责任分配与预算的级别和职位相适应。

  第二,关于权限和使命一致的问题,可以采取“总额方面削减压力”和“个别预算的现场自由斟酌权”这一预算的“柔性结构化”。评审当局以控制预算总额和管理主要经费为重点,集中权限。另一方面,关于个别的预算细节,哪些部分应该增加、哪些部分应该削减的问题,让拥有相关信息最多的执行机构负责,这样将利于政府预算的有效运用。类似桥本内阁实行的财政结构改革法,就每项个别经费做出详细规定,一味增加削减压力,这种强硬结构增加了和各省厅之间的磨擦,而容易倒台。从这一点看,例如,关于跨年度预算和总括性预算的问题,在不侵犯宪法第86条规定的国会的单年度审议权的范围内,为满足有效执行预算这一国民需求,有许多值得我们下工夫的地方。比如,“条款”的重新整理、允许挪用和滚存结转的灵活性、继续费用和国库债务负担行为的灵活应用等就是一例。降低伴随限制的手续成本,提高可预测性是很重要的。另外,改变按省厅实行的预算纵向分配形式,建立一种对战略性领域可重新分配预算的机制,比如将一部分每年的削减部分作为结构改革基金进行分配,在首相官邸的指导下,以咨询会议的方针为基础,实行优先分配等规则,应该是可行的。

  第三,关于使命和责任的一致问题,存在“从事先评审到事后评估”和“公开其过程信息”的课题。在放宽预算限制的同时,事后监控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必须确立对预算执行成果和政策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估的体系。目前,在独立行政法人运营费方面,开始采取同样的试验。不过,事实上,有关数值目标的设定和目标完成的评估方法等,还存在许多难题。

  类似这次在框架方针中所决定的示范性事业(这些事业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也谈不上十分完善),关键的是要有从可行之处着手,反复进行体制的试行实验,不断积累最佳经验的态度。建立使行使权限和责任一致的机制,即在决策过程的信息方面构建高透明度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在明确由谁负责的同时,在决策过程中,要排除来自权限范围以外的掌权者插手。至于明确由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让相关官厅干部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公开将在第二年以后的审定中得到反映的完成目标的过程,以明确说明责任。有关排除来自权限范围以外的掌权者干预的问题,可以采取明确行政机关的文件管理规定的方式,至于政治家的斡旋,则可以制定向大臣汇报,合理公开信息的规则。当然,作为前提,完善会计制度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信息的透明化有可能通过业绩管理的“电子政府化”而得到促进。

建立治理机制的真正意义

  以上设计思想的要点是∶1)在国家的基本国策方面,比如将资源优先分配给重点领域等,要加强首相官邸的权限。2)在财政的大框架管理方面,要明确财务大臣的权限。3)在执行个别预算时,要在某种程度上授权给拥有信息的各个省厅。即集中和分散结合的设计思想。在大框架方面,通过“集中”排除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那些由于集中而使评审手续费用相对增加的细节方面,采取“分散”的方式,调动各个系数(执行官厅)的积极性,这样,有可能从总体上高效率地实现国际目标。这种体系结构的关键是,权限所到之处(集中点和分散点)对权责一致机制能够做出哪种程度的担保。在这一点,官僚人事的制度设计或许能成为一个缺口。比如,在纠正由于不完善的契约所引起的3要素结构的偏差方面,人才(agent)的内外流动化(增加国家公务员向外部发展的机会,或起用民间人才为官厅干部等),也许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缺口。最近,在一些复杂部门,正在就多样性和均一性的平衡展开研究,笔者认为,在这些领域也可应用组织设计。

  治理论不会停滞于财政效率这一观点。日本为了不再发生不幸战争,继续享受和平繁荣的生活,虽然要以日美安全保障为中心,但也必须增强国力,决不迎合大国。对于日本来说,国力无非是指经济力量。只有具备强大的经济力量,才能建立和中国之间的成熟关系,避免独裁国家的危险,促进亚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所谓经济力量,是人力、物质、资金、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所带来的综合力量。为了在人口减少的社会继续维持这种综合力量,必须确立使效率性、公平性、多样性(风险应对力)得到很好结合的“刚柔结合”的经济模式。为此,首先担任制定国家战略的政府自身应该具备应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应该具备既有应对冲击的耐性又不失灵活机动的决策结构。21世纪是政府的治理机制设计本身面临国际竞争的时代。

2003年7月15日
脚注
  • 本文着重探讨行政政府的决策结构,当然,首先就决策结构和政治的关系加以探讨是非常重要的。对日本来说,有关选举公约和达成期限的许诺和责任的不明确、在政权交替不多的条件下执政党和官厅同时进化等问题,或许能成为重要的论点。

2003年7月15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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