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招标制度的改革问题——回顾实行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的三年

川越敏司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北海道实行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的原委及经过

  本文将在回顾北海道最近三年的招标制度改革的同时,就在制度设计中运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的制度设计工学研究的有效性加以阐述。(阐述本文基本论点的论文将刊登在「公正交易」8月号上)。北海道于2000年开始对招标制度实行彻底改革。1999年10月北海道上川分厅在农业土木工程招标项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发觉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此展开了调查。该事件成为北海道实施招标制度改革的契机。北海道于2000年4月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公布“招标制度改革行动计划”,并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致力于招标制度的改革。在扩大一般性竞争的招标范围、事先公开预定价格等一系列改革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指名竞争招标中的企业指名方式采取运用任意排除法的指名竞争招标方式。

  《“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实施方针》指出:所谓“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是根据指名标准等选定超出预定指名数的侯补者,采用随机变数等非人为方式,从这些指名侯补者中任意排除超出部分进行指名竞争招标。采用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是为了防止招标者任意指定投标企业。引进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后,在和北海道各地建筑行业人士举行的一次意见交流会上,有人提出(1)由于在招标执行日之前不公布指名企业,对竞争对手不了解,因此不利于竞争、(2)被指名的工程数目是任意决定的,对企业而言,难以制定年度计划等。

  指名竞争招标采取任意排除法后,部分列入指名侯补者行列却连续几次遭到排除而无法参与竞标的企业,对这种方式表示强烈不满。因此,最初规定的指名侯补者为预定指名数的1.5倍,2002年后,改为预定指名数的1.2倍。

  随着招标制度改革行动计划的实施,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的试行工作已进行了三年。据悉2003年,北海道招标监督委员会重新成立,将探讨包括是否取消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制度等问题。

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的模式分析

  如上文所述,北海道引进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是为了防止招标者任意指定投标企业。不过,至于这种制度改革对投标行为、中标价格、企业之间的谈判形式所带来的变化等,尚未展开充分的讨论。

  为研究这种招标制度的变化给整个招标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从2001年开始,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种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为便于掌握这种招标方式的本质,尽量采用单纯的模式。笔者采用了西条辰义先生(RIETI教职研究员)研究谈判问题时所设计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充。

  在分析模式中,假定过去被指定的当地企业有三家,再加上增加指定侯补者后所增加的一家外部企业,共四家。采用任意排除方式要减少1家。这时外部企业被排除的概率为正。如果外部企业总是保留在指名者当中,则将归结于一般竞争招标模式。因为考虑到当地三家企业有可能进行商谈协调或采取分别支付(side payment),通过谈判采取一致行动。即便不进行谈判,其模式也会归结于一般竞争招标。由此,考虑了一种设想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特有经济环境的模式。预定价格(如果超出此价格,则无法中标)事先公开,企业间的工程费用相同,信息共有。

  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的指名企业的选定以及招标时间,是经济理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之间在有可能谈判的情况下,招标前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指名企业时,如果外部企业保留在指名企业之内,则会归结于一般竞争招标。要是外部企业没有在指名企业之列,则会归结于以往的指名竞争招标。但是,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指名企业是在招标的同时进行,还是在招标后或决定中标前进行,在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将产生特有的现象。将会失去由纯战略产生的均衡点。其理由如下。

  首先要注意的是,在招标阶段,所有投标企业都不知道采取抽签方式选定企业的结果。此时,对于当地3家企业和外部企业来说,提出略低于对方的价格以争取中标是最为合适的,由此将会引起激烈的价格竞争。估计相互间可能出现激烈的价格竞争(Bertrand Competition),为最大限度地压低价格,投标者都会尽可能地降低费用。但是,如果当地的三家企业认为外部企业将充分压低标价,那么,当地三家企业提出预定价格,在外部企业被排除的概率上下赌注,期待利益将得到提高。对此有所预料的外部企业提出的标价,最好是略低于预定价格。这些价格都受制于其它价格,因此并不是最为合适,在纯战略上将失去均衡点。

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的经济实验验证

  那么,如果失去均衡点,又会怎样呢?光凭经济理论是无法阐明这一点的。笔者决定根据实验经济学方法进行经济实验,以探求其规律。在实验中,进行了招标前抽签选定指名企业与招标后、决定中标之前抽签选定指名企业这两种情况的比较、有无外部企业情况的比较、以往的指名竞争招标和一般竞争招标的比较等等,从多种角度探讨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的中标价格和谈判形式。

  实验结果表明,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的中标价格,虽然比以往的指名竞争招标要低,但不及一般竞争招标。以前的指名竞争招标中,可发现以预定价格投标的现象。在一般竞争招标中,则有将费用降低至极限的价格竞争。而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的中标价格则处于二者之间。

  至于谈判形式,与抽签选定指名企业的时间无关,在接标(接受定单)方面,可发现和以往的指名竞争招标大体相同的协调现象。具体地说,在当地3家企业中的1家以预定价格,其它以超出预定价格的标价投标、中标之际,屡次观察到分配利益的形式。只是在部分分析群中由于没有形成谈判,才出现激烈的价格竞争。而在一般竞争招标的情况下,则没有形成谈判。通过实验,我们重新认识到∶无法参与谈判的外部企业的存在,对降低中标价格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是有效的。

  如上所述,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不存在均衡点,因此,至于将投标价格定为多少,究竟是否应该形成谈判等,不能找出明确解答。或许可以说其影响在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中的多种实验结果中得到了反映。这意味着就实际情况加以考虑的话,参加招标项目的企业和招标者在事先都无法预料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中的招标结果。中标价格有时高到接近预定价格,有时低至要将费用压低至极限。招标现场有可能出现极度混乱。事实上,在和北海道各地建筑行业人士的意见交流会上部分人士的发言证明了这一点。笔者根据这一实验结果,于2001年在接受北海道新闻的采访时就曾忠告∶暂停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的实施(2001年8月30日)。

招标制度改革和制度设计工学

  去年通过的政府谈合防止法案,或许会促进地方自治体今后的招标制度改革。为防止招标者和投标企业之间的谈判,似乎除北海道以外的其它自治体也开始采用通过抽签选定指名企业的方式。实际上,有的自治体采用了在一定幅度内任意决定预定价格的方式。但是,笔者对这一系列动向表示疑问。通过抽签有效分配方式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在此暂且不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采用抽签方式选定指名企业和决定预定价格的方式,只考虑到了这种方式可以作为证明招标者和投标企业之间没有串通的免罪符,而对整个招标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却几乎没有多加思考。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光短浅的制度改革将付出巨大的社会性成本。

  另一方面,关于招标制度和谈判的经济理论尚不发达。也难怪有人从这一意义上责备经济学者的懈怠。在实行招标制度改革之际,经济学者的作用今后将越来越重要。经济学者们必须努力创造掌握招标制度本质的经济理论模式,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在各种条件下进行实验,以探讨其理论和制度,通过验证发现制度具有的多种问题,并就改革措施提出建议。

  RIETI教职研究员西条辰义先生称之为制度设计工学的制度设计方法,应该在制度设计的实践中加以运用。在这篇文章探讨的北海道采用任意排除式指名竞争招标方式实施招标制度改革之际,如果事先采用制度设计工学方式进行充分研究,或许能够将招标制度改革所引起的混乱缩小到最小限度。欧美国家在医院实习医生中介制度的设计等方面,积极应用采用制度设计工学方法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决策提出建议。笔者强烈希望这种实证性的制度设计工学方式能尽快渗透至日本经济产业政策的决策过程。

2003年6月10日

2003年6月10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