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坏帐问题的意义所在

高桥洋一
经济产业研究所 顾问研究员

  日前,我作为证人出席了一个金融方面刑事案件的审判。它是这样的一件刑事案件:某银行在没有为呆坏帐预留适当的抵押资金的情况下施行了违法的红利分配,因而使当时的银行经营者成了被告。不适当地预留抵押金,而且拖延对呆坏帐进行处理的做法,在司法方面是要受到制裁的。通过这一系列具体的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到90年代困扰着日本的呆坏帐问题的本质。

  为什么必须对呆坏帐进行处理呢?简而言之,这是因为所谓的呆坏帐实际上就是投资的失败,可是在失败了的情况下不先行处理呆坏帐而施行红利分配·奖励官员,这种做法是违反资本主义规章制度的。对于投资失败的经营者不给与处罚而继续任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经济得不到增长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了。

  当前,对于呆坏帐的最终处理已成为政府颁布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说明认为,在解决呆坏帐问题方面,对于抵押金的处理往往不够充分,如果不能直接偿还贷款,处理就不算完结。可是在现实中,因直接偿还贷款之前的抵押金不足而无法做到直接偿还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正是呆坏帐问题拖延至今而得不到解决的一大要因。如果是面向破产企业等方面的融资,理应有将近100%的抵押率。因此,在金融机构看来,别说是追加融资,就连用于维持融资余额的流动资金也是不应该提供的。这是因为这一些不运作的资产将无法创建支付存款利息的份额,这样的融资还很可能造成渎职。到了这一阶段,直接偿还贷款只是个时间的问题了。

  从企业会计原则规定来看,关于呆坏帐抵押金的列入须及时进行,所谓的根据景气的动向而进行处理(拖延)的认识是不应有的。可是,判断抵押金是否适当,对于外部人员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了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其破产之前,银行的经营者、监督当局、以及除此之外的外部检查人员总是认为抵押是适当的。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被要求公开它的决算。但是公开个别借贷去向的信息将要涉及到一些隐私的问题,因此公开的内容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基于这一原因,抵押金到底适当还是不适当,恐怕只有银行方面经办此事的当事人自己才会知道吧。

  在这10年里,作为结果而显现出来的是银行针对呆坏帐制订的抵押金水平明显很低。这样看来,只能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尽管银行方面明明知道过低,但是仍没有预留足够的抵押金;要么是连作为当事人的银行方面也不知道适当的抵押金的标准。两者必居其一。

  倘若是前者,那么理所当然银行方面经营者的责任应该受到极为严厉的质问。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到追究,肯定会对现任经营者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驱逐了这样的银行经营者以后,一定会给银行的将来带来光明。

  倘若是后者,那问题就更加严重了。恐怕仅仅是驱逐了银行经营者也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抵押金标准表示了贷款债权将来的损耗,所以如果守信·信用损害管理(的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话是不会知道抵押金应该达到的标准的。这就是说,因为你制订不出适当抵押金的标准,所以说明你这个银行组织的金融技术水平低劣。

  我的直感告诉我,在这10年当中之所以出现因抵押金不足而造成呆坏帐处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那些回避赤字决算、等待出现企盼已久的景气恢复的银行经营者身上。而且后一个主要原因占据着很重要地位。倘若真是如此的话,那么呆坏帐问题就成了一个因为银行的金融技术不成熟而造成的问题了。之所以做出了呆坏帐,主要是因为经营者不负责任、投资技术不娴熟、对它的处理不够迅速等信用管理技术不够成熟而造成的结果吧。

2001年9月11日

2001年9月11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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