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重组大荣:产业再生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资产审查,并在市场机制下施行援助

鹤光太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10月13日,大荣终于向产业再生机构提出了援助申请。大荣的主要交易银行——UFJ、瑞穗、三井住友(以及它们背后的金融厅)已停止对其进行金融援助,并且态度强硬,表示将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本想尽量通过民间形式展开自主重组的大荣与其监管部门——经济产业省吃了这个闭门羹,只好求助于产业再生机构。不过,一直以来对于“送交机构”持消极态度的反而是贷出贷款一方,即银行。并且,监管部门以前排斥与其同样为“官方”的再生机构,呼吁“百姓的事让百姓自己做”,这在局外人看来实在是匪夷所思。本文将剖析该事件相关当事人的复杂立场,并探讨产业再生机构在大荣重组问题上应采取的做法。

再生机构探讨大荣援助问题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主要银行的立场。在陷入今天这种局面之前,当然是有机会利用再生机构处理大荣问题的。但是,银行对于利用该机构解决问题,尤其是在大额贷款方面一直态度消极,尽量避免“送交机构”是银行的基本态度。这使得再生机构迄今为止接手的案子都以地方企业为主,并被人们指责说案子“规模小数量少”。那么,银行为什么躲避再生机构的介入呢?这是因为,该机构的介入将使银行对贷款方企业价值和资产审查不严的问题暴露出来。例如,在担保所无法弥补的范围内,银行将以放弃债权的形式来承担损失,如果再生机构对于银行宽松的担保审查进行严格处理的话,那么该银行所要放弃的债权与再生机构未介入时相比将大幅增加。因此,银行不愿被再生机构触到“痛处”,至于那些有可能要放弃的、规模大到会动摇银行经营的大额贷款,往往会成为由银行主导的搁置型重组计划的一部分。

  银行如此回避再生机构的介入,也证明了再生机构在决定实施援助方面一直采取严格的资产审查。笔者在再生机构制度推出后曾表示过担忧,觉得如果以不令银行蒙损的价格购入债权的话,它有可能会变成一个单纯增加国民最终负担、造成“国家性道德危机”的机构(“国家性道德危机:产业再生机构所带来的危害”,《经济周刊》2003年1月14日号)。后来,从再生机构的实际行动来看,它们还是顾及到了来自市场的担忧,很重视自己的立场,即便争取不到援助案子,也不去做高价购入等扭曲市场机制的援助。

  主要银行回避“送交机构”的现象发生逆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厅发布了业务改善命令,将大荣的主办银行——UFJ逼到了“死角”里,使其在大额贷款客户的不良债权问题上无法继续拖延下去。对大荣的处理已没法再等下去了,如果利用再生机构,就此放弃债权,可以将不良债权升调为“正常债权”,还能够实现到明年三月底之前将不良债权比率减半的目标,这对于火烧眉毛的银行而言,实在是求之不得。还有一个原因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是在第三次放弃债权之际,对于惧怕股东代表诉讼的经营者来说,他们更希望有再生机构这样的国有机构的干预(圣旨),而不是由民间自行解决。

  另一方面,尽管“外围障碍”已几乎被填平,但最终支撑着一直主张自主重组大荣的,则是所谓“too big to fail”(大则不倒)的“政府做东”、“将错就错”。这种情形,与2002年秋季“金融重组计划”制定之际,当时的全国银行协会会长行UFJ一马当先、坚决反对的情形不谋而合。但与2002年主要银行实施第二次金融援助时相比,目前经济景气与零售业情况已有所好转,所以“政府做东”的形式在这一次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另外,促使大荣最终决定走向再生机构的导火索,是监察查法人提出“如果主要银行不再继续提供金融援助,就不能认可大荣的中期报告”,这与理索纳银行的实质性国有化经历如出一辙。

  产业再生机构的态度是,“即便是国有机构,也不会采取扭曲市场机制形式的企业援助及债权收购行为”。这受到了当初怀疑该机构会变成不良债权的“倒手”或“兜底”机构的人的高度评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该机构受理的大型案子少,主要援助的是地方企业。针对管理人才严重不足的地方企业,再生机构向其派出人才,共同重组企业,这种做法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颇有意义。然而在评价产业再生机构时,有一个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就是“为什么必须是国有机构?”要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该机构就应该援助更多的具有全国性外部效应的大型企业,而不单是地方企业。这是因为,企业破产有着负面的外在影响,不仅该企业,很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都会受到影响,这使政府干预成为正当行为。另外,作为国有机构,产业再生机构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大量债权人的利害得失进行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对主办银行的“信赖”土崩瓦解,为了探索企业重组之路,需要出现一个中介力量,取代主办银行的位置,对大量债权人的利害得失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整。从这一点来看,由再生机构对涉及大量债权人、被称为日本不良债权问题的象征的大荣实施援助,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再生机构应将政治性的干预彻底排除在外

  产业再生机构购入债权的期限是到明年三月底,因此在决定实施援助之前,进行资产审查的时间非常有限。与以往的案子相比,此次必须要进行更大量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该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严格的资产审查。毫不过分地说,这是决定该机构命运的时刻,看它是否能够避免出现当初人们曾怀疑过的“国家性道德危机”。如果资产审查结果表明大荣是不值得援助的企业,那么就应该考虑再生机构的撤出。另外,象大荣这种大型的案子,与以往再生机构处理的地方企业相比,利害关系者众多,影响力巨大,因此在资产审查、债权购入价格、重组计划等方面,很可能会有与将来国民负担相关的政治性干预介入进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再生机构既有撤出的选择,又必须将政治性的干预彻底排除在外。

  成功重组大荣的关键,当然是重组计划。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到,主要银行选择再生机构,是受前文所说的主要银行经营管理层“保身”思想的影响,而并非因为再生机构能够比其他民间出资者提出更好的重组计划。泡沫经济所带来的多元化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根源,因此,大胆收缩核心业务才是重组的关键。再生机构要面临的课题还有很多,包括与关闭店铺→经营恶化→关闭店铺这种负面的循环重组方式彻底告别,提高核心业务的收益性,提出未来能够将债权出售出去的商务模式,选定合适的出资人等。我们期待着再生机构克服人们的种种指责,在重视市场机制的大原则下,为大荣的重组发挥作用。

2004年10月26日

2004年10月2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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