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玉田大(神户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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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6年9月 16-J-051 |
研究课题 |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III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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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对限制"国家补助(State aid)"的竞争法与投资法相互抵触的问题进行探讨。前东欧各国,为消除国有企业的独占、垄断状态采取了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但是,在加入欧盟之后,投资激励机制被看做"国家补助",各种优惠政策迫不得已被取消。然而,事后取消补助和优惠条件,又会违反国际投资协定(IIA)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由此产生竞争法秩序(欧盟限制国家补助)与投资法秩序(外国人财产保护义务)的相互抵触。
根据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仲裁的判例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当存在有关补助的"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和"具体权限"(specific entitlements)时,投资家的"合理期待"得到承认,取消补助被判为违背公平与公正待遇(FET)。因此,在依靠受资国的补助开展投资活动时,投资家需要事先获得标明投资内容和有效期限的"具体"承诺。(2)欧盟法与投资法相互抵触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即使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仲裁中收到了损害赔偿命令,在欧盟区域内执行起来也还存在法律性问题(被欧洲委员会认定为"新的补助")。为此,在欧盟区域内开展以补助为前提的投资活动时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