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小场瀬琢磨(专修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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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5年7月 15-P-013 |
研究课题 |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II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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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案是围绕泰国从菲律宾进口香烟的案件。申诉国菲律宾质疑泰国的关税评估、歧视进口香烟的国内税、以及对进口香烟采取的限制措施违反WTO法规。本案的争讼焦点之一是国产品和进口品的税务处理差异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审理本案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在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的对进口产品应给予“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时,认为不能要求考虑被质疑的措施具有“现实效果(actual effect)”,而应根据对进口产品竞争条件的“潜在效果(potential effect)”判断是否属于不公平待遇(上诉机构报告第135段)。对于“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这个判决是否通过判例解释扩大了本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如果可以这样研读本判决,那么对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产生消极影响的效果(无论是现实效果还是潜在效果)被认定的限制措施将成为给予进口品“不公平待遇”的违法措施。而且,对于根据与原产国无关的理由实施的限制措施(原产地中立规则),如果可以适用本案的“不公平待遇”成立基准,那么这个不公平待遇成立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措施限制贸易的效果。本案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把探讨“不公平待遇”的重点放在了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变得不利这一措施的性质方面。不过,这个判决只是向WTO成员国要求履行保障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享受平等竞争条件的义务,并没有要求放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