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解说⑬】中国—关于电子结算服务的措施(DS413)—GATS规范结构的不完整性

作者 国松麻季(三菱UFJ调查顾问公司)
发表日期/编号 2015年6月 15-P-009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二期)
下载/链接

概要

  本案是有关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领域的首次报告书。

  在中国银联(China Union Pay)迅速扩大世界信用卡市场的过程中,围绕"VISA与中国银联卡"产生对立的报道引起了世界的关注。美国认为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卡垄断市场,禁止外资参与的中国政府的措施违反WTO协定,但专家组判决这些措施无法得到证明。中国被判决违反WTO协定的,只限于出示标识义务和设置终端机的义务等附带措施。然而美国却一直宣称自己国家的主张基本上都得到了WTO的支持,对此中国一边公布采取包括结算业务在内的货币宽松政策,一边表示该政策与专家组的判决无关。

  在这种结算卡的世界势力图和中美两国政府的意图之外,本案专家组报告在GATS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令人深感兴趣的论点。第1,通过对GATS第16条和第17条以及第20条的解释,再次认识到了GATS的规范结构还不完善。第2,对服务同种性的解释很难深化。第3,再次显示了本案判决对象的服务范围不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