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解说⑫】加拿大—关于创造可再生能源部门的措施(DS412)/关于加拿大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措施(DS426)—政府参与国营企业及市场创建的启示

作者 川濑刚志(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5年5月 15-P-008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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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州作为全球暖化对策,从2009年开始引进了以固定价格收购风力和光伏发电电力的制度(FIT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促进以风力和光伏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原有的化石燃料发电。然而该制度要求优先使用国产发电设备,偏离了环保政策的动机,但具有吸引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产业来州内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的一面。为此,日本和欧盟以该制度措施违反WTO协定为由,诉至WTO解决争端。

  本案专家组·上诉机构虽然判决优先使用国产品的要求违反WTO协定,但认为政府通过以固定价格收购电力的制度来创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做法本身,并不属于必须遵守WTO协定的补贴范围内,因此这一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从解释本案判决是否正确、判决开创先例的意义、以及禁止不公正贸易补贴与环保政策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的观点,对判决进行评价。此外,由于本案涉及到国营企业活动的一面,因此本文进而从最近因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而备受关注的限制国有企业(SOE)的观点,得出关于WTO协定在这个问题上发挥作用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