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解说⑪】菲律宾—对蒸馏酒征税(DS396,403)—发展中国家的酒税制度与本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 石川义道(静冈县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5年5月 15-P-007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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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菲律宾以往进口使用传统原料(谷物、葡萄等)制造的蒸馏酒(金酒、白兰地、威士忌等),为了在国内制造类似产品,菲律宾企业采用了从原材料的蔗糖中蒸馏出乙醇再加入香料的独自制造方法。结果,两种蒸馏酒虽然原料和制造方法不同,色、味、香却非常相似。而且在菲律宾,国产蒸馏酒有使用酷似进口蒸馏酒的商品名和外形设计的倾向,再加上虽然以蔗糖为原料,却被允许标注为金酒、白兰地和威士忌等在国内销售。为此,消费者迄今无法区分市场提供的两种蒸馏酒。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政府一直对以蔗糖为原料的蒸馏酒(全部为国产蒸馏酒)一律征收低比率的从量税,而对于使用传统原料制造的蒸馏酒(基本上都是进口蒸馏酒),遵照宪法要求的一律并公平的税制,根据累进征税制度,一直征收高比率酒税。本案专家组及上诉机构以这些菲律宾的特殊情况为前提做出的裁决,对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化提供了什么启示?本文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