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内记香子(大阪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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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4年9月 14-P-022 |
研究课题 | 贸易投资——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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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案是继美国限制丁香香烟事件和美国金枪鱼标签事件之后,WTO仲裁高级委员会于2012年提出的第三份报告,作为涉及TBT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案例而受到高度关注。本案的主要论点是围绕协定第2.1条和2.2条的加标签措施,与此前的金枪鱼加标签事件有近似的一面。但本案的特点是要求标明生鲜食品的原产国。由于各国地理环境不同,生鲜食品的生产和培育过程往往也不同。本案要求标明原产国名(COOL),是否违反了TBT协定第2.2条禁止不必要的贸易限制,是令人深感兴趣的问题。但是判决只认定违反了第2.1条禁止歧视原则。从结果看,虽然至今还没有违反TBT协定第2.2条的做法,但令人担心仲裁的这种倾向可能有损于规定了必要条件的TBT协定所具有的意义。本案仲裁后,美国采取了履行判决的措施,但是作为结果,虽然消除了歧视,却给贸易留下了影响,专家组在核查履行情况时如何判断第2.2条,将会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