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解说⑧】EC—对中国产拉锁征收反倾销税的终审判决(WT/DS397)—围绕对非市场经济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方法的各种问题

作者 伊藤一顿(静冈县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3年9月 13-P-017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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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案尤其值得关注的争论焦点是,对非市场经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分别针对各企业,而是以国家为单位统一计算反倾销税率的方法是否符合WTO协定。欧盟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国家与各企业实际上结为一体,如果对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商品或资源就会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减少或抵消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家为单位,适用统一税率。然而本案的专家组及高级委员会认为,反倾销协定原则上要求对各企业分别计算税率,欧盟的方法违反协定。
  不过本案判决还指出,如果调查机关主动收集证据,证明在多个企业之间,或国家与各企业之间,存在着组织上的关联性,就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适用统一税率。也就是说,虽然不能简单推断非市场经济国的企业都属于一个整体,但是通过出示证据,证明企业之间实际存在关联性,就有征收统一税率的余地。不过该判决并没有表明,调查机关应具体使用什么方法证明企业之间、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因此,明确这个问题的基准将成为今后的政策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