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内记香子(大阪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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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3年8月 13-P-014 |
研究课题 | 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综合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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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案是继美国禁止丁香烟事件之后,适用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第二例WTO高级委员会做出的判决。本案发生后,WTO高级委员会提出了对美国诉原产地国标签(COOL)事件的报告,2012年高级委员会又提出了三份关于TBT协定的报告。在这三个案件中,本案的特点是涵盖有关TBT协定的论点最多,报告内容量多,不仅仅适用TBT协定第2.1条及2.2条关于强制性规格的核心义务的解释,而且把PPM(生产方法和工序∶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规则的适用方法、强制性规格的定义、国际规格的定义也作为争端的焦点,并且展开了令人深感兴趣的讨论。本文将考察本案在TBT争端史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