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解说⑤】美国—禁止丁香烟事件(印度尼西亚)(DS406)—关于TBT2.1条款与GATT第3条第4款的关系

作者 内记香子(大阪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3年6月 13-P-013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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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关于WTO协定附件1中所包含的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迄今出现过高级委员会对欧洲共同体石棉(EC-Asbestos)案以及欧洲共同体沙丁鱼罐头标识案的裁决,但是没有出现过适用TBT协定中有关强制规格的核心义务的第2.1条款及2.2条款的解释。因此,禁止丁香烟案就成为解释2.1条款的重要先例。关于2.1条款规定的禁止歧视义务,GATT第3条也规定了同样义务的内容且积累了许多判例,因此学术界一直对WTO是否也采取类似的解释展开了讨论。本文主要探讨TBT协定2.1条款与GATT第3条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