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禁止履行要求规则的法律结构

作者 玉田大(神户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2年7月 12-P-012
研究课题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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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投资者在开始或继续进行海外投资时,接受投资的国家会要求投资者履行特定的措施(例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限制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这种做法称为履行要求(PR:performance requirement)。接受投资的国家采取的PR措施是为了通过引进外资给本国企业和本国国民带来利益,但是这会阻碍和扭曲超越国境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国际投资条约制定了禁止这样做的条款(禁止履行要求规则)。本文将在广泛分析该规则的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对日本的国际谈判提出建议。

  第一,指出禁止履行要求规则的规定方式分为北美型(罗列具体的禁止履行要求的内容)和欧洲型(将禁止履行要求放进公正与公平待遇条款中,抽象地一般性地禁止方式),并指出各自的优缺点。日本采用的是美国型,但是在已经缔结的协定中有些只禁止最低基准(TRIMs基准)。第二,分析围绕禁止履行要求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诉讼的投资仲裁案例,明确关于PR的争论焦点。特别是北美型,规定方式特定而具体,仲裁法庭做出“形式”判断。此外本文还指出,关于是否适用禁止履行要求规则,“关联性”条件受到重视。第三,根据上述分析,对日本今后缔结投资条约以及FTA时应采用的禁止履行要求规则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