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川岛富士雄(名古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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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1年4月 11-P-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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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就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WTO专家组和高级委员会接受了美国的主张,在报告书中针对中国的措施指出,第一,违反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中提供贸易权的义务,不能利用GATT第20条a项予以正当化;第二,分别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6条、第17条以及GATT第3条第4款。该报告书,第一,首次对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中提供贸易权的义务规定做出了解释;第二,通过确定该规定适用的客观范围,明确了“物品”范围的重要先例;第三,对于违反GATT以外的规定,第一次以明确的形式承认可以援引GATT第20条;第四,对为了保护公德(public morals)而承认必要措施的正当性的GATT第20条a项,第一次做出了解释,触及了国家实施审查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WTO规则这一极为微妙的问题;第五,对于中国承诺的项目表上的“音乐录音的分销服务”,解释为包括电子方式的分销。本文在介绍该报告的案情和判决的基础上,对WTO协定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的解释加以分析,并探讨这些解释对解决将来的争端具有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