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现代的意义与问题――兼谈与征税事项的关系

作者 小寺彰(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0年12月 10-P-024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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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自1959年第一次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IIA)以来,逐年增加,现在已超过了2700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投资协定突然受到了关注,这是因为各国近年来开始积极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处理投资企业与接受投资国(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仲裁制度(IIA仲裁)。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履行义务,给予投资企业与本国民或最优惠国民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公正平衡的待遇等。通过国际投资协定仲裁,明确了这些国际投资协定上的义务内容,并显示出对东道国具有相当强有力的约束。

  然而这一情况带来了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国际投资协定在什么强度或什么状况下约束东道国最合适;第二个问题是,国家的公共措施受到国际投资协定仲裁的制裁,而且与一般的仲裁不同,不像法廷判决那样可以事先确定东道国的仲裁对象,国际投资协定仲裁的这些特色应如何反映在程序中。

  第一个问题是由于国际投资协定涉及到了原来国际法规定没有实际涉及的事项,而且规定内容比较抽象,因此产生了超出预料的强烈的约束意识。鉴于此,目前一方面制定详细的规定内容,明确东道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将不适用国际投资协定的事项作为例外,尝试划定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此外,关于仲裁程序问题,除公布仲裁判决之外,准许第三者提出意见书的事例不断增加,进而还提出了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高级委员会上诉程序的议案。

  这些新尝试的中心课题是,如何使保护投资企业与改善国际投资协定的效果及改仲裁程序为法廷判决程序之间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