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征税与通商投资相关协定的触点

作者 渊圭吾(学习院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0年7月 10-J-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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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关于租税协定与通商投资相关协定之间的关系,迄今基本上没有进行过讨论,甚至有意见认为,由于对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租税协定的非歧视性原则并不充分,成为物资和资金流动的阻碍因素。但是,这样的意见是错误的。

  本文通过事实指出,租税协定与通商投资相关协定,不仅互相关联,而且从历史上看,在其起源的阶段,甚至有过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在世界上也是先行研究尚未触及的事实。本文通过事实指出,作为租税协定关于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模式租税协定第5条、第7条、第24条第3款)的起源,有国际联盟盟约第23条e款关于“通商的公平待遇(equitable treatment of commerce)”的规定,以及国际联盟经济委员会对此进行的讨论。总而言之,租税协定中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就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基本原则,当初并不是为了防止国际性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保证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