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中自行处理和依法处理的选择

作者 胥鹏 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5年3月 05-J-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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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由银行主导的以放弃债权等形式的债务自行处理减少的同时,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和民事再生法等依据依法处理债务的情况迅速增加。本论文运用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实施自行处理和依法处理的公司在债务处理之前的财务数据,就选择自行处理和依法处理的债务构成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金融机构放弃债权进行自行处理的主要是大企业,而总贷款余额中来自受到特别监管的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新生银行的贷款余额的比例及总负债中公司债券余额的比重越高,较之自行处理,选择依法处理的可能性也越高。此外,选择自行处理的企业案例其无担保融资的比例明显高于选择依法处理的企业案例。在主要交易银行方面,最大贷款银行的贷款所占比重提高了选择自行处理的可能性。本论文是分析自行处理和依法处理的选择的为数不多的尝试之一,可以说对未来日本企业再生方式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