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财产开发基金中知识财产评估、商业化、投资的实态

日期 2009年7月29日
演讲者 山口泰久 (知识财产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人 富田秀昭 (RIETI研究调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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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口泰久的照片  要把在企业、大学和研究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形成产业集群、创造财富和振兴地区经济联系起来,需要“产学官+资金联合”,特别是需要向创业准备阶段的创投活动提供风险资金的“知识财产基金”——这正是目前日本所缺乏的。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于2006年6月担任了知识财产开发投资有限股份公司的董事。

日本利用知识财产的现状

  在利用知识财产的方面,专利的利用率只及一半左右。大企业有很多尚未利用的专利处于闲置状况,大学和研究机关的专利利用率更低,2005年时只有20%左右。知识财产的利用之所以没有进展是由于“不知道(知识财产的)评估方法”、“没有流通市场”等原因,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商业化。

  TLO法实施以来,自从大学知识财产本部整备事业开始以后,又得到了国家的支援,大学的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然而现状是,这种数量的扩大未必带来了“质量(创造出财富)”。其中一个指标是取得使用许可的动向。2004年达到了最高潮,但到了2008年总计只有不到10亿日元的水平。

  在企业的知识财产战略中,有积极买卖知识财产的“开放模式”和成为参与的障碍使知识财产积压的“封闭模式”这两个方面。日本企业往往偏重后者,与横跨多个行业的开放型创新不断进展的美国形成对照。知识财产战略本部指出,日本企业的问题有“自己公司开发意愿很强”、“50%左右的专利尚未利用”、“没有向其他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成绩”、“不了解自己公司的知识财产”等。在知识财产基金的运营中,我也有完全相同的印象。

知识财产商业化的必要条件

  研究开发与商业化之间隔着一条“死亡之谷”,要想跨越过去需要什么呢?并且要想越过使商业持久的“达尔文之海”需要什么呢?对此我们认为,即使为了采取所谓的蓝色海洋战略,也应该利用专利的排他性。

  九州大学的大津留教授认为,要使知识财产的商业化成功,需要构筑产生收益的商业模式。根据他的论述,商业化应考虑定位、模型和合作这三个主轴。这些主轴的结果就是收益。但实际上,合作轴、也就是左右商业化速度的价值链开发与实用化开发或用途开发同样非常重要,甚至更加重要。也就是需要技术市场营销(也包括知识财产的集成化或开发),但是这部分还没有被认识,而且了解技术市场营销的人才也非常稀少。

  关于向知识财产的商业化提供资金的问题,对创业至初期阶段的事业进行投资的基金和金融机构几乎完全没有。日本的风险资本主要对初期以后的中期和后期阶段的事业投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10多年前开始进行知识财产担保融资,但是融资的领域也是以中期以后为中心。虽然以创业至初期阶段的风险企业为对象的风险资金不可欠缺,但是在日本没有资金提供方,与天使投资家提供丰润的资金的美国完全不同。

知识财产开发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营

  第一个知识财产开发基金成立于2006年,当时一年的专利申请达40万件,其中大约二分之一处于闲置状态。成立基金的目的就是从这些闲置的专利中挖掘出优秀的种子技术,以减少机会损失。以知识财产开发投资有限股份公司为全面合作伙伴(GP),成立了日本国内第一家知识财产开发基金(投资事业有限责任联合体)。

  最初用30%左右的资金向专利技术的买卖投资,剩下的资金计划以专利商业化和利用专利实现增值为两个主轴进行股份投资,但是由于欠缺评估能力和事例,专利技术买卖的业绩至今还一件也没有。从各阶段分别实际投资业绩来看,创业和分拆上市占一半,增值和事业后期占剩下的一半。从各领域分别来看,环境和能源、生物和健康护理、通讯和IT、纳米技术和材料、机器人等基本上所占比例相同。

  关于对专利技术的需求,“应如何利用闲置的专利”的咨询最多,主要是来自大企业。其他还有“应如何实现商业化”、“没有使专利商业化的资金”、“没有经营的知识经验”等咨询。中坚企业和中小企业最多的咨询是“希望卖给我们专利”、“想引进大规模事业的专利”、“创业时应与什么企业合作”。此外,正在探讨研究开发的企业提出了“是否应投入资金”、“想事先对专利进行分析”、“希望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竞争对手企业的专利状况如何”、“想制定研究开发战略”等愿望。

“知识财产分拆上市”与“利用知识财产增值”

  知识财产开发基金的第一个概念是“知识财产分拆上市”。

  从根本上说,大学的研究人员进行研究是出自探索心理,所以作为一项商业很难顺利成功。另一方面,企业以商业化为目的进行研究开发。鉴于这一情况,有意见认为,虽然剩下的一半专利没有被利用,但其中如果埋藏着很高的价值,就可以加以利用实现商业化,可能比向大学进行风险投资更有效率。

  企业把还没有商业化的知识财产分割出来(分拆上市),从总公司获得资金,作为创投企业实现知识财产的商业化,这就是“知识财产分拆上市”的基本过程。作为代价交换,该创投企业向总公司赠送股份或回购股份权利(或制造权、销售权的优先谈判权)。创投企业在产品研发后的批量生产和销售中容易遭到挫折,因此这部分业务自己不做,交给拥有生产基础和销售网的、使自己分拆上市的总公司负责,自己分享收益。这就是“知识财产分拆上市”的思路。实际上,上市的技术型创投企业的创始人基本上都是来自大企业,我们主要是关注大企业,对其进行投资。

  在“知识财产分拆上市”时,我们构筑了由五个阶段组成的知识财产的商业化过程,即“Ⅰ.对知识财产和技术的评估”、“Ⅱ.对商业化进行探讨”、“Ⅲ.投资”、“Ⅳ.参与经营”、“Ⅴ.结果(IPO、收购股份、回购股份等)”。首先是“Ⅰ.对知识财产和技术的评估”,筛选出与目标技术相应的专利,向持有该专利的企业打听是否可以分拆上市。然后是“Ⅱ.对商业化进行探讨”,在这个阶段最容易遇到困难,有过这样的事例:由于找不到推进事业的经营决策人才(=总经理),以至于停滞了三年。接下来是“Ⅲ.投资”和“Ⅳ.参与经营”,最近,在参与经营时,保证筹措资金成为最切实的问题。如果至此全部顺利完成,那么从投资开始5~8年后,就进入“Ⅴ.结果”的IPO过程。在这时,从开始投资经过了3年,投资成绩达到大约10家公司,其中有2~3件成功地转让了专利的事例。总之,在使知识财产商业化时,时机非常重要,其中找到“人”――即经营决策人是最困难的。

  第二个概念是“利用知识财产增值”,是为促进中小创投企业的核心技术与大企业的专利互动而进行投资,是地方企业引进大企业的专利,创造出更高的附加价值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于从开始就有经营决策人,因此可以说,与分拆上市相比,投资比较容易顺利进行。根据地方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寻找相应的大企业的知识财产。此外还有这样的事例:通过知识财产开发基金进行投资来消除超额债务,并通过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证书和LOI,从民间银行获得了贷款。

投资的选择条件

  在探讨投资时,从技术开发风险、市场风险、人才风险这三个视角出发,对企业进行审查。在投资时降低这些风险非常重要,特别是如何应对有关经营决策人的人才风险,已成为当前的课题。

  关于技术评估,评估标准除了“解决全球性课题的技术”、“市场广阔的技术(至少在1000亿日元以上)”、“与企业共同研究的技术”、“已经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技术”等以外,还进行“DRY和WET的双方审查”。

  作为识别专利“质量”的技术评估指标,我们采用了Patent Result公司的“专利得分”。这是一种以加权值计算出专利附带信息的得分,进行评级的方法。此外,如果使用Patent Result公司的“专利快车”,可以在1分钟左右就得出以组织(企业或大学)为单位的专利名单和对各个专利的评估。关于特定的技术领域,有“专利申请人图表”,这个系统以企业为单位区分出专利群,可以立即知道各个企业取得的专利的质量和数量。在已经登记的650万件专利中,前6%的专利作为A级,在实际上探讨投资时,拥有这些A级专利的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用这种DRY性专利评估进行筛选以后,再由专家对专利和技术的创新性、排他性、竞争状况、市场性等进行审查,加以WET性审查。

  关于把知识财产的价值换算为金钱价值的方法,我们的结论是:在不知道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只能在分析投资对象的经营计划的同时,对其经济价值和事业性进行评价。我们主要使用DCF方法(对预测现金流的现在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来计算出其商业价值。不过,对知识财产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体制——特别是实施的组织和经营决策人——等技术以外的因素的影响。由于上述理由,对知识财产的评估的预测变动率很高,可以说,基本上不可能正确地计算出金钱价值。因此,我们在向创投企业投资时,不采取出钱购买知识财产的方式,而是把知识财产与股份进行“交换”。按照这种方式,只有在获得成功时才支付等价。我们认为,这种知识财产的提供方和利用方获得双赢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后的参与经营

  本公司参与投资对象企业的经营的特点是有关专利和技术的支援。例如,从帮助制定专利战略的观点出发,把特定领域的“企业协作分析”或专利的索赔项目中记述的“课题”和“解决方法”纵横排列,制作成“解决课题矩阵”,根据需要提供给投资对象企业。例如,对“小型化”这个课题,可以用“线圈”等技术来解决。但如果知道线圈技术并不只是用于小型化,也可以用于提高转矩的特性等其他课题和用途,就可以带来对开展新事业的思路。我们也有这种通过对专利战略的支援向新事业发展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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