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以后的国际框架

日期 2009年6月16日
演讲者 滨崎博 (富士通总研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国际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主持人 根津利三郎 (RIETI理事)
下载/链接

摘要

京都模式切实可行吗?

滨崎博的照片  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等文件中,关于下次框架的讨论,大多给人一种以京都议定书为前提的印象。例如,在第四次评估报告中认为,二氧化碳浓度要实现450ppm,附件1国家至2020年为止需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减少25-40%,并督促非缔约国自主努力。京都议定书的这一框架是否真的切实可行,我们对此进行了模拟评估。

  评估对象为2002-2020年,假设发达国家(日本、欧盟(EU)15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在2020年前把本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40%,发展中国家不负减排义务。为了简便,没有考虑国际排放量交易和洁净开发机制(CDM)。

  在这个模拟中,与不采取特别措施(BAU)相比,到2020年时世界的排放量减少18.8%。不过,只减少18.8%的话,二氧化碳浓度连650ppm的目标都达不到。因此,无论发达国家怎样减排,要达到气候变动框架条约原有的稳定气候的目标是不充分的。

  把世界排放量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时,发达国家的结果低于BAU,但发展中国家的结果高于BAU,这是由于会产生排放量向宽限国转移(Leakage)的效应。发达国家无论怎样削减排放,也不足以使气候稳定,因此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进来。

  节能大国日本的减排达标费用非常高,但是美国却非常低,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别。日本的GDP在2020年时大约减少1.7-1.8%,以产业为单位看,钢铁生产量与BAU相比降低7%,矿物产品(包括水泥)也降低5.5%,能源消费较多的产业将受到很大影响。由此看来,比1990年减少40%是个难以接受的框架。

  此外,日本的中期目标是比2005年减少15%,如果按此计算,在2020年时世界的排放量减少7.4%。即使如此,要达到650ppm也需要进一步努力。在这里,问题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应怎样做,而不是发达国家。

问题是什么?

  本来开展讨论的程序应该是:“最大允许限度的温度上升→空气浓度→世界排放量的目标→气候变动框架→各国的国内对策”,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讨论突然从下一阶段的“气候变动框架怎么办”这一问题开始了。所以不应该只讨论减排目标,而需要从最大允许限度的温度上升设定在哪儿这个问题上首先形成共识,然后再从这里开始讨论。

  在国际排放量交易制度(GETS)方面,按照上述“最大允许限度的温度上升→空气浓度→世界排放量的目标→气候变动框架→各国的国内对策”的程序开展,在决定世界排放量的目标之后,在各国之间分配可排放量。在分配时实现“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是GETS的主旨。

  伦敦经济学院的斯坦教授认为,通过这个制度可以(1)对绝对排放量进行管理;(2)降低减排费用;(3)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为实现低排炭社会的资金。国际货币基金(IMF)也表示了同样的见解,如果在框架中不包括巴西、中国、印度和俄罗斯,减排费用会变得非常高。

排放权的分配方法有四种:所有国家都按相同的人均排放量的“人口比例分配型”;所有国家都按相同的每单位GDP排放量的“GDP比例分配型”;所有国家都按相同的累计人均排放量的“累计人均型”;一半按人口比,另一半按GDP分配的“混合型”。作为基本参照,本文介绍一下“人口比例分配型”。

人口比例分配排放权

  在日本的京都方式(实现2020年比1990年减少40%的目标)和GETS(排放权为人口比例分配型)的减排达标费用相比,GETS明显较低。

  日本在2020年时GDP仅减少0.5%左右,与此相比,中国等国家将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对以1个GDP单位计算时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进行比较,能源效率越差的国家,排放量就越大。在全世界只有一个排放权价格的情况下,排放量大的国家的GDP必然要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与BAU的排放量进行比较,采用京都方式时减少18.8%,而采用GETS时可以实现减少38.4%。由此可以看出,GETS不但可以在全世界实现较多的减排,而且对日本也仅有轻微程度的影响,因此可以说是对日本有益的制度。

  如果按人口比例分配排放权,中国和印度等人口大国就可以得到较多的排放权,日本和美国就需要从这些人口大国购买排放权。这样,很多资金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可以认为将能够实现“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的原则。

不同排放权分配方法带来的影响

  如果按上述“人口比例分配型”、“GDP比例分配型”、“累计人均型”和“混合型”四种排放权分配方法分配,至2020年时各国的GDP将会发生什么变化?通过观察各个国家可以发现,印度会产生很大差异(“GDP比例分配型”为-2.4%,“累计人均型”为-0.2%)。其理由是:相对于人口,印度的排放量比较少。

  由于排放权的分配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影响,是因为资金的转移数量不同。例如“人口比例分配型”,人口多的中国会有较多的资金流入。然而如果实施“GDP比例分配型”,由于中国的能源效率较差,因而需要从外国购买所需的排放权信用(Credit),所以资金反而从中国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认为,“人口比例分配型”是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框架,而“GDP比例分配型”是资金流向发达国家的框架。

结论

  即使达到了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2020年比1990年减少40%),也不能充分达到650ppm的气候稳定目标。有的国家有减排义务,有的国家无减排义务,则必然发生竞争力和排放量向宽限国转移(Leakage)的问题。而且,京都方式的框架还存在对率先采取温室效应对策的国家不利的问题。

  另一方面,GETS首先具有经济效率高的优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减排是非常有益的。还有环境效果的好处。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削减的绝对量进行管理。此外,GETS还可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为实现低排炭社会所需要的资金。最初分配排放权的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比较轻微也是GETS的优点之一。

  不过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在本模拟中,假设的国内对策是采取费用较低的减排方案,但实际上也有可能采取费用负担较大的其他政策手段。另外,发展中国家如果把从国际排放量交易中获得的收入用于对能源消费多的产业进行补贴,或对使用能源进行补贴,就有可能对能源效率造成很大损害。关于技术处理,本研究虽然假设发生了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但在实际上,技术转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障碍(接受能力、资金、限制规定等)。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开展创新,需要向研究开发新技术拨款,完善技术流向市场的体制。此外,长期研究开发投资也非常重要。

BBL论坛照片

答疑

问:

  无法知道在排放权交易中出售排放权的国家把钱用于什么方面,而且还有热空气(Hot Air,排放量本来就少于减排目标)的问题。鉴于此,各国不采取排放权交易,而是根据过去的排放责任和经济能力来筹集资金,支援最高减排费用少的国家,这样的国际框架无法实现吗?另外,巴西调查了1900年之后的累计排放量和森林破坏量,并公布了研究结果,那之后怎么样了?

答:

  正如您指出的,必须保证从排放权交易中获得的资金不是用于购买武器等,而是用于可持续发展。我认为,作为解决方法,可以交由各国自己管理,也可以由联合国或世界银行设立技术转让基金,把资金储存在那里,对用途进行筛选。对于管理方法也还有充分讨论的余地。关于巴西的调查结果,我不太了解。关于以累计排放量来决定排放权的分配方法,到2050年的累计怎么计算,我认为存在技术性问题。

问:

  GETS是以所有国家都负有义务为讨论的基本前提,与京都方式相比,当然可以说好处更多。但是,通过排放权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从而促进减排。这个问题难道不需要分开讨论吗?

答:

  GETS的出发点是增加参与国。发达国家无论怎样努力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才能吸引发展中国家;怎样做才能实现“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在考虑这些的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排放权,使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资金。实际上,我们还不清楚发展中国家愿意在什么程度上合作,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选项是值得探讨的。首先最重要的是增加参与的国家,这个模式是基于这一考虑进行探讨的。

问:

  能源消费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国家的气候影响。如果按人口比例分配排放权,例如使用空调较多的北方国家和不太使用的南方国家之间,会出现不公平。

答:

  低收入阶层怎么办是经常讨论的话题。排放权的价格相同,所以如果支付相同的溢价,那么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比较大,因此需要给予某种补助。在美国有意见认为,应该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排放量交易,把拍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低收入阶层,以此来优惠低收入阶层,使问题得到解决。当然,中国和日本的能源成本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担保。

日本语原文

*本记录由RIETI编辑部负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