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力求兼顾效率与公平

日期 2007年12月5日
演讲者 森信茂树 (中央大学法科研究生院教授,日本租税研究所代表)
主持人 佐藤树一郎 (RIETI副所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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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税制改革的两大潮流

  当前,世界税制改革存在两大潮流。潮流之一是“从公平向效率转变”。过去认为概括性所得税是一种理想的税制,这种税制将所有种类的收入加起来以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实行收入再分配;但是近年来向高效的税制体系转变的国家增加了,其特点是调低所得税率和法人税率,分离以及低税率征收资本所得税。但是,由于这种税制作为一种制度使收入再分配功能降低,于是也开始出现采取“税与社会保障一体化”进行应对的动向。这是世界税制改革中表现出来的第二大潮流。

从公平向效率转变——促进增长型税制

  从整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情况来看,税和社会保险费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例在2000年达到顶峰,之后呈现持平或降低趋势。普遍认为这是由于各发达国家、甚至包括欧洲各国担心人力、物力、财力流向国外,对扩大税负担持消极态度产生了很大影响

  各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和法人税法定税率在2000~2005年间降低了数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仍然以相当规模下降。

  在德国,作为税制改革的第一炮,附加价值税从16%提高到19%。此举没有引起德国产业界极大反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增加的1%与调低的失业保险费相抵,但除此之外可以举出的另一个平息反感的原因是附加价值税在出口时退还,因此可以维持出口竞争力。反之,如果增加的对象是所得税、法人税的话,由于税负担会反映到成本上,从而削弱出口竞争力,势必会招致极大的反感。作为改革的第二炮,从明年1月起调低大约10%的法人税实效税率。并且计划从2009年起引进二元所得税制和金融所得一元课税。

公平向效率转变——二元所得税、消费课税

  OECD发表见解表示,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分离,前者以比例税率、后者以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的二元所得税将成为世界的主流。

  这样的税制修订能够在世界范围推广,其主要原因源于以下三个问题意识。

  其一是概括性所得税的问题显露出来。具体地说,为追求公平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所得免税等使税制复杂化,同样地,由于未将养老金、住房投资纳入征税对象而出现了征税范围狭隘的问题。此外,在美国还出现了有财力聘请税金对策专业律师的高收入者税负担减少的矛盾。欧洲则暴露出逃避“资本所得”,通过税收计划转移法人所得,人为地将损失提前以回避纳税的问题。

  其二是以美国为中心的双重征税的问题突出。在欧洲,判决认为以往依靠归责(Imputation)制进行的调整违反了欧盟(EU)宪章,使双重征税调整作为应解决的问题提上日程。在美国,利息可以因损失而免税,但红利却不能。利用这一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非中立关系而过度膨胀的借款,在双重征税的阴影下成为社会问题。

  其三是消费课税的问题。说到消费课税,在日本还只有附加价值税,但在其它众多国家已经引进了二元所得税、单一税率等税制变种。OECD在将二元所得税定位为在最小化概括性所得税问题的同时,向消费课税过渡。

法人税的形态

  那么,一篮子货币实际是什么呢?我使用与推测人民币货币篮子中的各国货币权重相同的公式,分析了新加坡元的货币篮子,发现2004年~2006年大致情况是美元的权重接近60%,日元20~30%左右,欧元20~30%。2006~2007年日元的权重大幅度下降,欧元则上升。我还使用同样公式推测了泰铢、菲律宾比索、马来西亚林吉特、韩元、印度尼西亚卢比,结果表明亚洲货币基本上美元的权重都高,大约为80~90%。

  新加坡元、泰铢、韩元以及最近的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尼西亚卢比等属于一篮子货币,而人民币、菲律宾比索、2006年以前的马来西亚林吉特和印度尼西亚卢比似乎较接近钉住美元汇率制度。

如何克服协调失灵

  日本的法人税果真很高吗?

  对比一下各国的实效税率,日本和美国为40%左右,其它主要国家为30%左右。然而日本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美国的联邦法人税为35%,但财富275强企业的实效税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另一方面,日本国税的法人税率为30%,但适用试验开发减税的经团连靠前企业的实效税率也高达24%,再加上地方税差不多有34%。

  如此说来,日本的法人税率可以说非常高。

  日本企业对税制对策普遍缺乏危机感,可以认为这是由于社会保险费负担小的缘故。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在现在讨论扩大课税范围、税收中立性改革的可能性、为调低10%的实效税率需要筹措五万亿日元财源等问题。

税收与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20世纪80年代以后,扩大课税范围降低税率成为世界税制改革的主流,结果使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相对减轻,而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则增大。另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各国重新探讨税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时机越来越成熟。然而即使如此,重新构建概括性所得税、通过扩大“大政府”的安全网进行应对已落后于时代。相反,扩大社保税额减免作为减贫措施、促进就业、解决生育率降低问题的对策逐渐成为主流。英国的布莱尔政府把就业税额减免(与刺激就业相关联的社保税额减免)、儿童税额减免、儿童补贴(与儿童人数相关联的社保税额减免)三种援助措施结合在一起,无需回到“大政府”,就成功地扩充了减贫措施、单亲家庭对策,并成功地重建了财政。

  社保税额减免将支付社会保障与税额减免结合起来,通过将支付额与课税最低限互动,具有促进财政高效运作的优点。而且与劳动时间相关联,能够起到鼓励劳动的作用,因此作为解决NEET(啃老族)、Freeter(自由打工族)问题的对策,可望获得好效果。

  不断增加的中年Freeter (自由打工族) 的生活保障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即使为了避免陷入这样的局面,也应凭借鼓励就业的制度尽早采取措施。如果将所得税减免改为税额减免,就能够避免侵蚀课税基础,将好处向低收入阶层集中,收入再分配功能也将得到加强。此外,社保税额减免的做法作为缓解消费税负担增加的对策可以替代降低税率。

  在此我想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很多人批评配偶免税没有站在女性劳动的中立立场上,所以配偶减免金额应削减10万日元,从现有的38万日元改为28万日元。利用这一财源,根据抚养15岁以下家属人数的多少减免税额。但限定典型家庭(夫妇两名子女)年收入在70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者”。

  具体的推进方式可以有下述几种:

  • 将所得税减免改为税额减免,设立儿童税额减免。
  • 为解决消费税不利于低收入者的问题,在必要时引进社保税额减免。
  • 逐渐削减工资所得税减免,改为就业税额减免。
  • 以税收和年金保险费征收的一元化为前提,在税收和年金保险费负担的范围内(无支付社保)设立就业税额减免。

  在设计制度时,最低工资和全职劳动者如果享受就业税额减免,应以税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后的所得超过贫困线作为目标(※“贫困线”:“收入不到平均全家庭收入一半的家庭”)。

  具体的推进方式可以有下述几种:

  1. 明确政策目标、政策对象
  2. 充分探讨政策效果
  3. 防止不正当支付社保
  4. 探讨税务当局与社会保障政府部门的合作与整合
  5. 将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制
  6. 从根本上综合重新评估现有的社会保障支付、各种所得税减免、最低工资制度的形态
  7. 制度设计考虑与“岁入、岁出一体改革”的整合性,以及“财政中立”的理念

日本语原文

*本记录由RIETI编辑部负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