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知识产权和开放源代码

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演讲者 布拉德·史密斯 (微软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秘书长)/ 劳伦斯·雷西格 (斯坦福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主持人 池田信夫 (RIETI高级研究员)

摘要

布拉德·史密斯

  有关对经济的展望,现在是短期来看不容乐观,长期来看又不必悲观的这样一种情况。技术开发以及数据和内容服务等的移动化应该会对数码化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在数码化经济市场上发生了由上至下的垂直型重组整合。数码化经济市场由分别拥有硬件、软件及服务等各自独立的专业领域的各个产业部门构成。而今天,在这个市场上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出现的是这些具有专业性的产业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在过去20年间,由于微软等新型技术产业的兴起,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以及鼓励富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

  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人们开始讨论软件开发模式的多元化问题。通过这些讨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透明性、可接近性、有助于形成共同体意识等作用和长处越来越明显。而另一方面,作为商用软件的作用和长处,可以列举出诸如可以在大众消费市场进行推广、可以持续地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就业,开发广泛适用的平台等特点。

  最近,人们可以看到两者的靠拢,换句话说就是将开放源代码软件和专利型软件的要素结合起来的新动向。微软的共享源代码倡议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它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人员、IT专业人员以及大学研究机关提供获得源代码的方法。

  技术革新以及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是否发挥了作用有关。所谓生态系统,也就是指各种不同的软件模式共存,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环境,健全的知识分子共同体和健全的商用产业共存的环境,促使政府向不是使两者分离,而是促进其相互作用的基础性研究开发提供资金援助的这样一种健全的环境。

劳伦斯·雷西格教授

  从广义上来考虑,软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获得授权许可后才能使用,另一类是在公共领域里可以无条件使用。在数码生态系统中,可以分为有附带条件的软件和无附带条件的软件两类。有附带条件的软件包括专利型软件、GPL(*GNU通用公共许可)以及有限使用的开放源代码软件。另一方面,没有设定条件的软件,是指公共领域的软件,绝大部分开放源代码的软件属于此类。

  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完美世界的话,应该可以断言,开放源代码软件是比封闭的专利型软件更高级的一种软件。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只有通过封闭型的软件,才能获得商业上的发展和增长。封闭型软件也是社会的必要。

  微软和开放源代码支持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在有关GPL的问题上尤为明显。GPL是可以免费无条件获得的软件,同时也是附带授权许可的软件。GPL通常是与源程序一起发布和复制,如果在发布时没有公布源程序,发布者有义务向大家提供可以确实获得源程序的手段。

  有关GPL,围绕着有关政府的作用,人们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微软认为政府不应该向GPL代码开发提供任何的资金援助。我个人的意见是,政府在提供公共资金和援助时,不应该对其商业模式有所选择,政府的作用应该是通过支持人们为建设和强化数码生态系统而做的努力,从侧面来对其进行强化。

  在发表之后,针对雷西格教授认为专利型软件等同于封闭的源程序的意见,史密斯先生提出,比起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这一点来说,是否能够对源程序进行确认是更关键的问题。

  有关GPL,史密斯先生利用微软的经验作了以下说明,即如果在产品开发时使用了GPL代码,就只有在公开源代码后该产品才能得到利用,致使产品销售困难。

  史密斯先生谈到,微软只在该软件的发布可望带动其他产品的畅销这种商业模式下支持GPL,并指出这种无偿公开源代码的商业模式是以dot.com的热潮以及随之而来的崩溃为背景的。

  对此,雷西格教授作了以下说明,即专利型软件要求使用者支付使用费,而GPL要求开发人员有义务将其成果回报出来。哪种条件更具有限制性还不明确。

提问与回答

问(庆应义塾大学 苗村):

想听一下你们对LGPL的意见。

答(史密斯先生):

LGPL是基于图书馆功能的一种许可。提供免费的BSD、许可和源程序,没有象GPL一样的限制和制约。

答(雷西格教授):

免费的BSD许可将来有可能产生分支。而GPL防止了这种问题的出现。

问(经济产业省 村上):

日本政府里就有关开放源代码软件也有各种各样的意见。政府在采购软件的时候,会根据市场的动向作出决定。

答(史密斯先生):

政府采购人员,应该考虑总持有成本,也就是说应该对产品的价格、维护、服务的成本以及安全性等各种因素进行探讨,作出明智的决策。这是微软的观点。

问(律师 北村):

我对开放性和透明性特别感兴趣。请问你们对有关不通过专利而通过著作权对软件进行保护的意见。

答(雷西格教授):

我认为利用专利保护软件,会由于专利的不确定性,而造成软件的开发难以持续。另一方面,考虑到软件复制等问题,著作权比专利更易于理解。

答(史密斯先生):

微软正在为提高软件的透明性而努力,比如分享源代码,为学术界提供技术援助等。

问(听众):

我认为象接受其他模式一样接受GPL模式是合理的。而且在不同的商业领域,有时是否使用了GPL,对其商业模式能否成功起了决定性作用。

答(雷西格教授):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专利制度不是一种合适的制度。就目前美国的专利制度而言,它给工商界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

答(史密斯先生):

专利制度,本来应该根据对费用收益比的分析,每隔二十到四十年对其重新进行修正。今后的课题是如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以推动技术革新,确保其透明性和公平使用。

答(雷西格):

专利的问题还有很大改善的余地。相反著作权的改善比较困难。在美国,如果没有来自具有影响力的庞大组织等利害团体的要求,就无法发布其内容。

问(听众):

GPL也应该是基于著作权的吧。

答(雷西格):

没有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GPL就不能成立。

问(重金株式会社大熊):

微软公司的"共享源代码"有其脆弱性。为什么呢,因为它在提供源代码的同时,不容许对其进行修改。

答(史密斯先生):

开放源代码和封闭源代码各有其长处和短处,特别是就安全性来看,很难说哪一种好,哪一种差。

备注)*GPL(GUN通用公开许可)

日本语原文

*本记录由RIETI编辑部负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