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TI政策研讨会

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与安全保障网络

“总论”部分的会议讨论概要

“企业可以从福利中退出”
  橘木俊诏先生(京都大学,RIETI)指出,我国企业作为法定福利费用的业主负担保险 费和非法定福利费用等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低。但非法定福利费用如果仅就大企业而言,则又是相当高的。他同时认为,非法定福利费用制度已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这部分最好是用工资来支付。他进一步提出主张,法定福利费用中企业负担的保险费可以削减或予以废止,相应部分亦可转为全体国民的税负。

“根据企业设置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可能性及其局限性—健康保险组合、福利养老基金的作用和社会保险改革—”
  驹村康平先生(东洋大学)指出,健康保险组合和福利养老基金既是按不同企业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又是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并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利弊加以论述。同时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角度,阐述了健康保险组合和职工福利养老基金的可能性。而作为健康保险组合和福利养老基金的改革取向,他指出有选择竞争型体制(按不同职业和不同地域分别设置、在保险业者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不适用按报酬比例征收的法律规定)和参与型体制(财政统一、分权参与型机制)两种类型。

高梨先生(日本经团联)的评论
  他首先从企业经营者角度加以评论。他认为,就社会保障而言,个人难以对付的事情应由社会来处理,而企业则要发挥补充作用,这是一项原则。同时法定福利费用要尽量不干扰企业经营,应有重点地用于有效的领域,今后法定福利费用可能将有所抑制。他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高福利高负担,从抑制国民负担增长的角度来说,有必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养老金方面,第一部分为税,第二部分为按报酬比例征收。关于老年人医疗问题,65岁以上的公费医疗增加部分应该依靠间接税收入。更进一步地讲,养老金制度第一部分的财源为消费税,第二部分按报酬比例征收的保险费设置上限,将其控制在低于20%的水平,并长期固定不变。不过保险费可由劳资双方对半交纳。他认为医疗制度如果按地域分别建立不会给业者带来负担,他表示赞同驹村的主张,要强化保险业者的功能。

小岛先生(工联)的评论
  他指出原则上是力求实现独立的个人结成社会联合体。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是社会保障。日本的福利水平应该提高。他指出,联合会赞同以养老金为中心的模式,现行养老金水平应该维持目前水准。关于职工福利问题,也可作为退休离职前的津贴处理,但最好是依据员工和经营者的判断来决定。同时,他对橘木先生关于废止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一说持有异议。他认为,正因有了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才能安心工作,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负有其相应的责任。而且,如果惟有日本废除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从国际竞争的观点来看,不也是成问题的吗?对于现行基础养老金部分,他认为应维持目前水准,采取税收方式,同时第二部分也应维持与目前同等水平。他进而指出,如果医疗制度单纯改为税收的方式,将难免导致医疗提供方效率低下,应该强化和充实保险业者的功能。不过他认为也有必要探讨一下规模最优化的问题。

橘木先生的回答:
  我认为日本并不是高福利高负担的国家,日本经团联先生的认识似乎有些偏颇。不过,如果真要论理的话,也许大企业的福利可能是一种高福利。但是大多数国民并不是在大企业工作,因此很难说是高福利高负担。至于养老金问题,我认为第一部分实际状况水平还是较低的,因而最好调高第一部分水平,而降低第二部分水平。迄今所讨论的企业福利问题都是就大企业而言的,但是如果一并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经营以及经济效率等问题,那么基础部分最好是用税收的方式解决。

驹村先生的回答:
  我认为,关于养老金问题,现行制度仅对负担额和支付量作微调处理,是难以为继的。同时,要维持现有征税方式也是不可能的。按报酬比例征收额应尽量减小,这在世界上也是一大潮流。另外就医疗问题而言,我认为最好弃用以不同职业为单位而代之以不同区域为单位,对此进行重新调整。

高梨先生的回答:
  我一直认为我国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现有支付水平都是高的。为什么这么讲呢,这是因为标准养老金是夫妇二人合计为23万日元,而现在老年人的消费支出是24-25万日元,负担过高。而且我国医疗制度是属于自由加入,享受到相当的医疗服务,而且公共医疗的支付额度也是颇高的。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现有企业负担也许较低,但凭经营者的感觉,则又是相当高的。那是因为过去负担额常被调高,恐怕今后也要被提高。

橘木先生的回答:
  最少养老金是多少,最低医疗水平应如何,这些问题时常需要经济学家进行思考。

听众提问:
  对于新型的企业内部福利(如对育儿提供支持等)问题,您是如何考虑的呢。

橘木先生的回答:
  因所属企业不同,享受到的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在确保最低水平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从新型的企业内部福利中退出。

高梨先生的回答:
  我认为新型的企业内部福利还是有必要的,但不是制定法律来强制实行,而应由经营者和员工双方共同协商来决定。

(文责:宮里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