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税改究竟是什么?

佐藤主光
教职研究员

  在世界范围引发热议的特朗普税制改革方案暂且在将联邦企业所得税率降到15%的水平稳定下来。只这一项减税措施就会使“国际性租税竞争”(围绕吸引企业和投资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的竞争)愈演愈烈,同时还会引起人们对美国财政恶化的担心。但是,特朗普税改方案的支柱本来并不只停留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准确地来说,此次税改并非特朗普本人提出的方案,而是以议会(众议院)共和党的税改方案为基础,核心提议在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地原则现金流税(DBCFT)”。尽管目的地原则现金流税因向进口产品征税(=不计扣减)而出口商品的免税(=不计收益)而被嘲讽为“边境税”,而在原理上与消费税一致。

不会引发避税行为的目的地原则税制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根据在世界范围的收入计税(=所在地原则计税)或者在国内的收入计税(=预扣税原则计税)方式。前者是以企业登记(总公司)所在国家为原则计税,后者则是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所在国家为原则计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一贯实行所在地原则计税,而日本对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实行免税,近似于预扣税原则计税。

  但是,不论是哪一种计税地原则,都随全球经济的发展(比如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等)而难以彻底执行。即使是所在地原则计税,在海外成立子公司,只要不向总公司上交利润,就可以将利润留存在海外。从企业方面来看,“合并”结算海外子公司的利益就成为自身的利润。而计税的时机不是在子公司“产生”利润时,而是在向总公司“实际上交”利润的时候。因而,企业通过利润留存而延后纳税时间。如果按照预扣税原则,企业会通过与海外子公司的交易操纵价格,例如提高从海外子公司的进价从而降低来自子公司的收益(提成等),可以压低计税收入。这样就可以从企业所得税高的本国向税率较低的海外转移利润。因此,对这种被称为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跨国企业避税行为需要各国联合应对。如果采取目的地税制就可以避免企业的避税行为。由于从海外子公司采购被视为进口,作为成本无法从计税基本中扣除。为此,无论用多高的价格采购,都无法压缩计税基础。另一方面,出口原本就不计入利润,即使降低价格计税额也不会发生变化。实际上,同样使用目的地原则的消费税上调就没有出现这种利益转移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消费税化

  “现金流“是指企业从销售额中减去原材料、设备等购入价格以及人员费用的数值。其特征是,与以往的企业所得税不同,设备投资(不是作为折旧经年后计入成本)被即时扣除,而不能扣除借入时的利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与“收入”的概念有所不同。实际上,这种“目的地原则现金流税”与消费税和欧洲的附加值税是相同的。虽然消费税=间接税,目的地原则现金流税=直接税在“制度上”有所不同,但是经济效果等同。这从国民经济核算(三面等价)的算式中可以得到证明(注1)。

消费=工资+(营业盈余-投资)-(出口-进口)=工资+((不计入出口的)销售额-(不计进口但包括投资)购入)=工资+目的地原则现金流

  消费税=间接税以上述算式左侧为计税基础,而边境税=直接税以上述算式右侧目的地原则现金流为计税基础。不论按左侧的计税方式还是按右侧的计税方式结果都是相同的。这称为“赋税等值”。一般来说,

消费税=社会保险费等工资税+目的地原则现金流

这一关系是成立的。等式意味着“赋税等值”。这一赋税等值算式是指目的地原则现金流计税与以往的企业所得税的①消费税增税和②包含社会保险费的工资赋税的减税是等同的。这是由于

▲目的地原则现金流=▲消费税-▲社会保险费等工资税

  特朗普税改(众议院共和党提案)意义在于并不只单纯地停留在企业所得税减税上,而相当于“废止”企业所得税,设置消费税,同时减免社会保险费。英国和德国等的税改也是围绕降低企业所得税,压缩社会保险费(企业方负担部分),同时提高附加值税=消费税展开的。在特朗普税改之前,欧洲就以相同的方针实施了税改。另一方面,在日本,虽然企业所得税率(含国家和地方)已经降到低于30%,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依然止高不下。再加上因老龄化加速而带来的社会保险费增加的趋势,消费税上涨又被延期到2019年10月。我们不能因此次美国边境税=目的地原则现金流税的设立搁浅而高枕无忧。当前,混合税制改革,即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预扣税原则向消费税=目的地原则计税转型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日本依旧按兵不动,没有任何举措吗?

脚注
  1. ^ 三面等价
    国内总产值=员工报酬(工资)+营业盈余=消费+投资+出口-进口

2017年7月2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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