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允许进口美国产牛肉与WTO·SPS协定上的争论焦点

平觉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新攻防战的情况

  厚生劳动省及农林水产省根据去年12月8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于同月12日决定重新允许进口美国产及加拿大产的牛肉。关于美国产的牛肉,自2003年12月26日在美国国内疯牛病发病例得到确认后启动禁止进口措施以来,经过两年时间进口禁令得以解除。(关于该事件的经过,请参照拙文《疯牛病法学教室301号》[2005年10月])。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如果
1)去除所有月龄的牛的脑、脊髓等特定危险部位;
2)进口牛肉被证明是取自20月龄以下的牛等进口条件得到遵守,
那么国产牛肉与美国及加拿大产牛肉导致疯牛病的风险之差就非常小,两省就这些进口条件与美国及加拿大达成了一致意见。

  然而,全面解除进口限制并不意味着WTO协定之一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上的争论焦点已经得到解决。关于该协定美国表示了如下的态度。在接受日本方面的决定后于12日召开的记者会上,美国农业部长约翰斯宣称,“20月龄以下”的进口条件只是出发点,今后会继续谈判以争取使日本采用30月龄以下的国际标准,而且,美驻日大使西佛的“世界的标准是出生后30个月以内,希望最终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发言也见诸报端。这一系列发言表明,如果今后日本方面希望维持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进口条件,就必须使这些条件符合SPS协定。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对围绕SPS协定上争论焦点的新的贸易攻防战的情况进行探讨。

加盟国采取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措施的权利

  SPS协定的3.1条规定,为了在加盟国之间的SPS措施方面实现国际性协调,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在3.2条中更规定适合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则适合SPS协定及关贸总协定1994。但是,在3.3条中却承认如果基于科学上的正当理由,同时符合5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适当的危险性评估而制定适合本国的保护水准时,加盟国有采取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SPS措施的权利。特别是5.1条要求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危险性评估,根据WTO的判例,3.3条下的加盟国的权利被解释为须服从同样的条件(欧共体荷尔蒙牛肉事件高级委员会报告 para.177)。

  作为与疯牛病相关的SPS措施的国际标准,虽然存在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制定的陆生动物卫生章程,但在该章程的2005年版中将来自30月龄以下的牛的一定部位的脱骨肉规定为不可附加任何进口条件的无条件物品,可以推断,美国主张的国际标准指的就是这一条。日本制定的20月龄以下的进口条件根据的乃是曾发现过21月龄及23月龄的幼牛疯牛病发病的病例,但美国指出,在国际范围内,这两个病例还没有被科学家确诊为疯牛病。假使美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程序,那么日本是否能够证明这一进口条件充分满足上述3.3条规定的条件就成为问题。特别是关于科学的证据要求具有客观的证明力,还必须注意劝告实施审查小组对于苹果火疫病防疫措施提出质疑的日本苹果事件中的问题点。(同审查小组报告书para.8.146)

援用预防措施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日本正在对上述两个病例进行验证,即使无法就20月龄以下的标准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SPS协定还留有对此类标准作为暂定预防措施而加以正当化的余地。所谓将预防措施具体化的人所共知的SPS协定5.7条允许将“相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SPS措施作为暂时措施而加以实施。但是,所谓“相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被解释为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无法实施上述5.1条所要求的适当的危险性评估(日本苹果事件高级委员会报告para.178)。在5.7条中还包括努力收集必要的追加信息以及在适当的期间内对措施进行重新探讨等附加援用条件,满足该规定的援用条件并不那么容易。

结语

  在去年年底12月29日,香港开始重新允许进口30月龄以下的美国产牛肉。韩国就近期重新开放进口事宜与美国进行谈判的报道也见诸报端。假如日本以外的大多数进口国根据国际标准重新允许进口美国产牛肉,那么就将给日本带来更大的政治压力。与之相对,日本国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非常高。作为日本政府,顶住来自内部外部的双重压力的唯一方法或许就是像SPS协定所要求的那样,根据科学证据来充分履行对内对外的说明义务。

2006年1月10日

2006年1月10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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