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两国间贸易争端,日本通商政策的去向——由“美国1916年法的损害恢复法”生效所想到的

小林大和
经济产业研究所 顾问研究员

  11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美国根据一九一六年反倾销法而产生的利益归还等特别措施》(以下称《有关美国1916年法的损害恢复法》或者《损害恢复法》)。从法律的名称很难预想到其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多少关注,但是,在日本有关两国间贸易争端的通商政策的历史中,这项法律生效的意义不可忽视。

《有关美国1916年法的损害恢复法》的立法背景

  首先就立法的背景做一简单介绍。

  美国的1916年反倾销法(以下称《1916年法》)是一项针对抱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意图倾销某种商品(以实质低于出口商品生产国的市场价格进口产品)的行为予以罚款和监禁,并且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诉请三倍损害赔偿的法律。日本以及EC 以下述行为违反WTO协议为理由提起诉讼。即,WTO协议中针对倾销行为承认由国家征收防止倾销税以及进行价格规定,不承认个人间的赔偿义务。结果,WTO支持日本和EC的主张,承认该法违反了WTO协议,并在2000年9月对美国提出了废止该法或根据WTO协议修改该法的劝告。(注1

  然而美国国会不支持废止该法,上述劝告便没有得到履行。可以说由于美国只考虑本国利益使得1916年反倾销法一直处于违反WTO协议的状态,并使其作为国内法律处于有效的地位。2003年12月,美国报纸轮转印刷机厂家高斯公司根据1916年法向依阿华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控诉日本的报纸轮转印刷机厂家东京机械制作所,该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东京机械制作所支付3500万美元(相当于40亿日元)的损害赔偿。东京机械制作所向联邦高级法庭提出控诉,现在正在审理之中,但是不可否认上诉审理中有维持地方法院判决的可能性。

  《有关1916年法的损害恢复法》是为应对这种状况,在以1916年法为依据的诉讼中保护日本企业的法律。具体来讲,( i )即使在美国的法庭上对日本企业采取损害赔偿的要求得到承认,日本的法庭也可以不承认美国法庭的判决并拒绝在日本国内执行,另外,( ii )因在美国国内执行而使日本企业蒙受损害时,对提起诉讼的企业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和总公司,可以要求利益的归还以及损害赔偿。(注2

  在通商法的世界里,被称作“对抗立法”的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先例很少,对日本来说也是全新的尝试。日本进行这样特殊的立法这一事实在围绕日美间贸易争端的历史中到底处于怎样的位置呢?

日本的“挑衅性法律主义”与美国的履行问题

  战后的日美贸易争端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纺织产业,70年代主要是钢铁和彩电,进入80年代以后,和日本产业构造的高度化同步,在汽车和半导体行业发生了贸易争端。这个时期的通商政策的政策理念在下面一段里做了很好的表述。

  “我国必须回避诸如因特定商品的出口对特定市场扩大而引起对象国产业方面雇用问题,进行有节制地出口。同时,从中长期来看,有必要推进出口市场的分散和产品进口,形成一种难以产生贸易摩擦的贸易结构。”(1977年版《通商白皮书》)

  通商政策以最小限度减少摩擦为目的,重视“节制”,然而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前期,它也迎来了很大的转机。随着贸易争端的对象由单个产业向宏观以及日本市场结构问题的扩大,美国断定包括日本市场的交易惯例在内都为“不公正”现象,采用如同301条那样单方面、重视结果的强硬的通商政策,如此一来,日本的通商政策则从正面展开更具理念性的讨论,即什么为公正什么为不公正的价值判断方面的议论。

  与GATT到WTO这种强化多国间贸易体制趋势的相互影响,产生了“重视规则的通商政策”。今天已经理所当然地被广为接纳,然而,提倡符合WTO协议以及其他国际规则为公正,违反其规则为不公正,WTO协议整体性的最终判断应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这种认识,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初以寻求两国间政治上的妥协点为中心的游戏规则。

  众所周知,以这种政策理念作为一个重要依据,在90年代的汽车、胶卷和半导体行业中,日本把日美谈判推向成功。由于此次谈判的成功,之后日本继续在功和守两方面都把遵守WTO规则的重要性提到首位,积极运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作为解决两国间贸易争端的手段。特别是在日美间的个别争端上,效仿美国的“挑衅性单边主义”(aggressive unilateralism),甚至被冠与了具有肯定意味的名字“挑衅性法律主义”(aggressive legalism)。(注3

  但是,在颇具现实主义色彩的国际政治舞台上,WTO协议归根到底也不过是不具备最终强制力的国际规则而已。那么,日本的“挑衅性法律主义”就面临着美国的履行问题。日本向WTO起诉美国的贸易措施,结果是,即使美国被赋予改正该措施的义务,美国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事件也已多次发生。(注4

履行问题的新的进展与对扩大活用国际经济规则的期待

  美国不能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议会的问题。即使违反措施是行政措施,行政当局也不能完全无视和议会的关系,加之美国国内法本身违反WTO协议的时候,在议会必须制定废止该法的法律条文,行政当局往往在说服此事上失败。

  但是,这始终不过是美国国内的问题,对这种未履行的状态置之不理的做法便超越了应该凭履行义务而受到保护的日本经济利益未受到保护这一直接问题,它会在中长期引起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运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达到了对改正协议违反措施劝告的目的,若是有没有得到履行这一关键结果还不确定的话,就无法获得日本企业对于活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关注和支持,也可能招致通商政策“顾客”的空洞化。

  如此一来,日本的通商政策就从“有问题就不怕向WTO提起诉讼”的阶段逐步前进到“对于未履行不怕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的阶段。第一个案例就是去年美国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问题,日本要求提前撤销已确实违反WTO协议的美国的措施,第一次决定了做好了采取对抗措施(对美进口采取提高关税)的准备。此外,今年11月,向WTO提出要求针对美国伯德修正案的未履行案例启动对抗措施。于是,此次作为针对1916年法的对抗手段的损害恢复法也在这样“进一步的行动”的趋势中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虽说损害恢复法从间接上也是为了防止依据1916年法而再次出现诉讼案,但它直接的作用是作为保护报纸轮转印刷机厂这一家公司而制定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它无法引起社会上的瞩目。然而反过来看,即使只是为了保护一家公司的利益,政府也要尽最大努力针对违反WTO规则的措施而立法,政府所显示出的这种姿态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注5

  日本政府的这一举动颇见成效,美国议会也通过了包括1916年法废除案的法案,并于12月3日总统签署后正式实施。尽管该法律中规定了对于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具备废除效力,但1916年法是借此得以废止。我们热切期待这种成功事例的积累,将与扩大日本灵活运用国际经济规则紧密相连。

如何面对与韩国及中国的贸易纠纷

  当然,如上所述,贸易纠纷也是国家之间的政治性问题,不是单从法律角度对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就可以简单地解决问题的,针对WTO的过度法律化也有诸多问题受到了专家的指责。通商政策有它作为“政策”的理由,要求政策制定者始终要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判断能力。反过来讲,和美国关系上能贯彻原则论,也是因为目前两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处在容许解决这些问题的状态中。由此,最后我就针对两国间贸易纠纷的日本通商政策,今后应朝什么方向发展来简单地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并以此结束本稿。

  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想必也有各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纵观围绕日本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日本直接面对的贸易纠纷对象将不再是美国一边倒,而是调整转向中国及韩国。而且,在与中国及韩国之间,日本处于攻势之后,不久将会愈加转入防守。同时,与这些国家的贸易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在高科技产业及农业等较为敏感的领域。这一征兆现在已经出现了。在与韩国之间,围绕等离子面板以及闪速存储器的知识产权纠纷与益剧增。另外围绕紫菜问题,日本首次受到韩国在WTO上的起诉。有关日本针对中国的大葱及香菇等的进口剧增采取的紧急限制进口措施,造成中日两国间的紧张关系人们仍然记忆犹新。

  这些变化,可能迫使日本近年来的通商政策形态(挑衅性法律主义)发生质的改变。若要避开这种质的改变,则需要政府就以下两大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

  第一,必须排出日本国内政策环境的保护主义性质。由于国际竞争愈演愈烈,在日本受到更为紧迫的追赶时,日本国内的保护主义作用升压,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日本的“挑衅性法律主义”从内部瓦解的可能性。(注6)为了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通过总结以往的成功事例,使遵守国际规则的重要性在国内逐步获得理解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为了使遵守规则符合日本国家利益,需要不断地持续改善并强化WTO协议自身。

  美国履行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当局和议会间的关系,这一点在上面也已作了论述。日本至今对于通商政策的政治干预除去农业,是相对较少的。损害恢复法的生效如同打开了立法府积极干预的“潘朵拉盒子”的说法,虽似乎有些过激,但不管怎样,行政当局和政治的关系可能会比以前更为紧密而且复杂。如何去构筑这一关系将成为一个关键。

  第二,为了不使个别贸易纠纷过度政治化,与外交上的问题彻底划清界限,力图依照规则去冷静解决问题,也需要构筑一个具备较强承受能力的成熟的两国关系,这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中日之间被称为是“政冷经热”的关系,对于冷静地处理今后不断增加的贸易纠纷,显然力单势薄。正如有关人士多次指出的那样,“政冷”也可能给“经热”带来不良影响,从这一观点来看,东亚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也是颇具重要意义的。

2004年12月14日
脚注
  1. 高级委员会报告 WT/DS136/AB/R, WT/DS162/AB/R, 28 August 2000
  2. 关于这一立法,涉及了和民法的不正当利益所得、不法行为的关系以及国际审判管辖问题、与WTO协议的关系等多方面的法律论点。具体内容望请参阅广瀬孝《关于美国1916年AD法的损害恢复法解释》(国际商业法律事务vol.32 No.12~vol.33 No.1)。
  3. Pekkanen, Saadia M., Aggressive Legalism: The Rules of the WTO and Japan?s Emerging Trade Strategy, The World Economy, Volume 24, No.5 (2001), 707-737.
  4. 例如,防止倾销热延钢板税、伯德修正案等。另外,EC也同样在几项对美案件(被称为横跨大西洋案件(Transatlantic Issues))上经历过履行问题。关于履行问题的整体状况,经济产业研究所正在展开研究。有关研究成果,请参阅川瀬刚志、荒木一郎编著《WTO协议中的义务履行——运用纠纷解决程序的经验所带来的启示(暂定)》(三省堂出版社)(预定于2005年夏季出版)。
  5. 11月23日,依据1916年法日本又有五家企业被起诉。人们认为这是在该法被废除前“赶末班车”起诉。
  6. 虽是日美之间的问题,但在农业领域上日本已经出现“履行问题”。就苹果火伤病问题,美国针对日本的检疫措施向WTO起诉日本一案中,WTO向日本下达了更改劝告,美国指出日本方面的履行不彻底,官司尚在进行之中。

2004年12月14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