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问题笔记

J-POWER股份问题

小林庆一郎
RIETI高级研究员

  J-POWER(电力开发)的股东大会结束了,首席股东英国投资基金与公司方面的这次对立最终以公司方面的胜利告终。

  问题始于外资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TCI)购进J-POWER的股份。在外资取得公益事业者10%以上的股份时,根据外汇管理法必须申报。日本政府否决了来自TCI的申报,下达了停止增购股份的命令。

  TCI向J-POWER提出提高股东收益的要求,为了使该要求得以通过,TCI准备增购股份。但是政府认定TCI的要求有可能妨碍维持公共秩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J-POWER正在推进的大间核能发电站的建设计划有可能因此受挫。为了支付TCI所要求的收益,J-POWER不得不撤回大间核电站的设备投资计划。而这与政府的核能政策和核燃料循环政策相悖,因此,政府认为TCI的行为威胁到公共秩序,于是利用外汇管理法进行干预。

  结果寻求短期收益的外国股东与追求长期"公益"的政府之间产生了利益上的矛盾。

  政府是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做出上述判断的。外汇管理法对电力事业的管制开始于1976年,并不是在TCI提出要求之后才制定新规定的"后出拳"行为。也可以说,TCI事先应该知道外汇管理法可能带来的风险。

  另一个问题是,J-POWER的经营与日本能源安全保障以及核能政策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如果TCI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那么在投资时或许就会更加谨慎。

  但是,要求只是向作为公开企业的J-POWER投资的外资基金具有日本电力业界的常识,可以说有点过于苛刻。

  即使TCI再怎么研究有关电力的法令,或许也无法预想到政府的决定。核能政策的运营在官民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明文化的规则也并不多。如果不用多年时间详细了解政府及电力行业的内部情况,外资基金不可能理解行业的行情。对局外人来说,对电力的投资透明度极低且风险很高。

  如果让投资者承担通过通常的努力无法预测到的风险,那么日本的市场就不能说是一个公正的市场。

  而且,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外资与日本的关系。

  当追求收益的一般投资者投资于电力事业的时候,通过外汇管理法并不能解决如何维护公益的问题。

  比如,如果是日本的投资者与政府的方针发生冲突该怎么办呢?如果像当初村上基金那样的日本基金投资J-POWER,也要求更高的收益,当然不能利用外汇管理法来加以限制。

  这一次,外汇管理法很偶然地成为进行限制的手段,隐藏了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没能明确地处理与公益企业的"公益性"的关系。

  也就是说,应该对J-POWER需要遵守的公益性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写入法令中,以便使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者了解。

  公益有时候是要牺牲股东的私人利益的。为了保证这一点就只能对股东进行限制。而且,为了提高日本市场的开放性,这一限制不能是只有行业内部才了解的不透明的限制,而是投资者也了解的明确的限制。否则公益企业的股份就根本不应该公开上市。

  至于J-POWER这一个案,提示外国人也能够理解的核能政策的方针和公益性或许有相当的难度。但是,不能向投资者明确提示应该遵守的公益,会使人对"不透明的政府介入"的印象越来越深,这对日本经济来说并不是好事。

  股份公开上市的公益企业应遵守的公益是什么?投资者对公益企业经营可以介入到什么程度?人们希望制定出一般投资者能理解的明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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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2008年6月28日《朝日新闻》

2009年1月22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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