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竞争政策

川滨升
教职研究员

竞争与创新的复杂关系

  苏联解体后已经过去了20多年。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失败的原因众说纷纭,而创新的停滞是重要的理由之一。苏联确实在基础技术方面达到了高水准,发射了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在全世界引起冲击。然而,由于苏联的体制不能开拓消费者的需求,无法利用技术获得利润,因而整体上的创新没有取得进展。受到利润动机的诱导,发现消费者的需求,并能够为廉价提供相应产品而尝试各种实验的自由市场经济,可以发挥被称为“创新装置”i 的功能。

  自由市场经济的功能通过竞争得到发挥。然而众所周知,对于创新问题,自熊彼特以来一直主张垄断性市场比竞争性市场更有益。承担研究开发的投资费用与风险需要市场支配能力,而且,研发成功后无须参与竞争的利润是激励投资的必要因素。与此相对立的立场经常被冠名为Arrow,认为垄断性企业由于只需要更换现有产品等,因而缺少创新的积极性,或者创新积极性的高涨只是为了摆脱激烈的竞争,因此主张只有竞争性市场才能够促进创新。在迄今进行的各种研究中,Aghionii 等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们设想竞争与创新之间是倒U字型关系。该研究以英国市场为素材,明确了追求边际成本差额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与创新之间存在着倒U字型关系。产品市场的竞争强度(无论是用集中度测算,还是通过边际成本差额测算)与创新的关系根据该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否为非对称)、预想的研究开发种类(是否彻底)而会出现不同的类型。近来的理论性分析告诉我们这类激励机制等在什么状况下具有什么效果。这与专利在研究开发激励机制中的有益程度、最佳专利范围和期间如何等问题相同,没有单一的答案。

围绕竞争政策的误解

  人们迄今一直认为,上述复杂的关系对竞争政策来说会引起重大的问题。竞争政策往往作为形成、维持和强化短期性市场支配能力时的基准。这里并没有加入对于国民经济来说更为重要的动态竞争的评价。这样的竞争政策因追求暂时性的效率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效率。

  这些疑问有些是因对竞争政策的误解而产生的。竞争法的介入不是将暂时性市场支配能力的存在本身视为问题,而是当在竞争过程中施加回避竞争或排除竞争等恶劣影响,然后形成市场支配能力或有形成的危险性时视为问题。只有可以认定创新需要由破坏竞争过程的行为形成市场支配能力时,竞争政策才能与动态竞争形成对立关系。例如,由价格垄断形成的市场支配能力绝不会促进创新。此外,带来暂时性市场支配能力等的企业合并,只要没有明确显示出研究开发带来的效率,也绝不会对创新有所助益。当然,不能否定,为促进研究开发而进行的合作行为,一方面可以回避暂时性竞争,同时还可能具有改善效率的效果,但是回避无限制竞争极少成为研究开发成功的必要条件iii

制定有益创新的竞争政策

  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通过竞争政策促进动态竞争。无论暂时性的静态竞争是否能够带来创新,某种行为在创新方面压制竞争的事实确实存在。例如,在美国的微软公司的垄断事件中被视作问题的排他行为之中,针对JAVA的行为是阻碍作为多平台有望发展起来的JAVA相关的技术开发,问题在于抑制创新竞争使OS市场长期处于垄断状态。美国于1995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法案,在监管创新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案为了在研究开发阶段评估竞争活动,假设产品与技术等脱离交易市场。日本最近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微软NAP条款事件以及高通事件(Qualcomm事件)等降低研究开发积极性,削弱自由竞争的行为。

  在此我们所举的例子都是将直接排除创新中的竞争行为视为问题的,例如,美国于2010年改订的企业合并法案也明确指出,不允许企业合并的结果导致当事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受挫。美国的企业合并限制中常常使用的创新市场概念是否为日本的“特定交易领域”尚不确定,但是,当即使不使用这一概念也可以识别的创新数量较少时,根据情况也有可能出现阻碍创新的现象。日本的企业合并限制迄今大多集中于暂时性影响,在这方面是否有遗漏还需要进行探讨。

  对于创新中削弱竞争行为等的评估,需要对这些行为在具体情况下给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进行判断。这项工作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借助新近关于创新与竞争的复杂关系的理论进展,推进该研究是很有价值的。

2011年12月6日
脚注
  1. William J. Baumol,The Free-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 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2. Philippe Aghion et al.,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n Inverted U Relationship, 120 Q.J.ECON. 701 (2005)
  3. 溢出效应较大时,合作研究活动能促进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通常不必回避无限制竞争。而且,研究开发的合作如果具有回避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则会引起难题,但这不是有限垄断的一般性问题。

2011年12月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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