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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要害怕向中国输出技术――通过“双赢战略”确保市场

内容提要

  • 面对中国企业希望合作伙伴转让技术的强烈要求,部分欧美企业将技术分为必须严加保护和不需要保护的两类,采用“选择与集中”的方式区别对待。
  • 技术转移对于在中国开展委托加工生产和投资业务极为重要,可是由于日本企业大多没有积极的技术转移战略,因此往往落在欧美企业的后面。
  • 为了发展中国方面所期望的互利 “双赢(win-win)”关系,日本企业不要害怕转移技术,而应该建立具有危机感和足够魄力的技术转移战略。

  前几天,一位曾经在日资企业工作过的中国朋友,以形成明显对照的两家美国大型电子企业为例,非常生动地向我介绍了美国企业对华技术转移战略的不同类型。

慷慨给与的英特尔型

  第一种类型是“英特尔型”,该公司主要依赖于对中国企业的压倒性技术优势。实际上也确实如此,无论是在半导体芯片的设计还是在制造方面,现在的中国企业都无法达到英特尔公司的水平。

  这种类型企业的特征是:作为实际上控制了行业标准的企业非常重视早期占领市场,为此对成为合作伙伴的中国企业,毫不吝惜的提供得到中国方面高度评价的设计和开发技术。这些企业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坚信即使向对方转移技术也不会动摇本公司的技术优势。

以“选择和集中”方式为基础的摩托罗拉型

  第二种类型是“摩托罗拉型”,现在要谈的是手机。由于中国企业生产的手机数量迅速增加,即便是摩托罗拉公司在该领域也并非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只能冒着失败的风险降低成本,谋求市场份额的扩大。

  这种类型企业的特征是,明确区分绝对不可转让的核心技术和可以积极转让的其他技术。这不一定属于那种“不转让最新技术,只转让落后一代技术”的做法,而是基于“选择和集中”的原则。即将本公司业务明确区分为自身应该集中资源发展的核心业务和需要委托外部加工生产以降低成本的其他业务等两种。

战略和速度方面均有所欠缺的日本企业

  这位朋友接着又说道,中国仿佛是一个强烈追求先进技术的患有“先进技术渴望症”的国家,反过来看,也是一个被外国企业以技术转移为条件而利用的国家。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和汽车产业等国家限制外资进入的战略性行业,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如何能够表现出对技术转移的积极态度是关键,并且能够决定“抢椅子”游戏的胜负。然而日本的企业大多缺乏技术转移战略,在决策时总是十分被动和迟缓(决策权限分散)。其结果是往往无法证明自身拥有与欧美企业相竞争的实力。

技术转移方面的要求也使美国人感到头痛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欧美企业都持有先进技术转移战略。可以想象,大胆决定实施技术转移当然很好,但是后来被中国方面任意摆布时又感到追悔莫及的例子可能还会增加。

  在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美国企业界强烈要求写入禁止提出技术转让要求的条款(注)。这说明,中国所坚持的技术转让要求对于美国企业来说实在是麻烦而又令人头痛的问题。

借鉴摩托罗拉模式建立双赢关系

   听了朋友的一番话,感到日本企业应该反省的地方很多。首先,日本企业应该从朋友所说的“摩托罗拉型”中吸取经验。尽管“技术就是日本企业的生命”的道理谁都明白,但是要在患有“技术渴望症”的中国做生意,仅仅只是考虑把过时的技术转让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认真分析在本公司的技术中只要留下哪些技术就能保持在技术上的优势地位等问题。

   其次,认为技术转移是为了进入中国市场而“不得不支付的入场费”的看法也是错误的。特别是在IT(信息技术)领域,以华南地区为中心,中国的零部件生产行业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不断调整产品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在中国进行委托加工生产是维持核心业务竞争力所不可缺少的。建立“选择和集中”的战略和技术转移本身是相互矛盾的。从强化企业整体竞争力的观点来看,通过积极的技术转移培养优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双赢”合作伙伴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还可能获得入股投资收益

  积极的技术转移对企业发展有利还有其它的理由。中国不久将推出民营企业也可以上市的“第二股票市场(创业板)”。今后应该考虑与技术转移并行的参与入股方式,通过合作企业的IPO(股票公开出售)获得企业成长的收益。

  在答应对方的技术转移要求后,不要继续采取被动的态度,而应该考虑如何做才能对本公司有利。应该向“接受技术转让要求时,反问对方有无上市计划”的方式转变(请参见2000年7月4日登载的“数字化专栏”)。

  由于中国今后将继续执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制度,因此外国企业在中国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和退出都很困难。但是不久,二板市场的发展就会趋于明朗。至少有可能在几年之内进行允许外国企业入市投资的试点。

存在因技术转移迟钝而功亏一篑的实例

  中国人最喜欢所谓的“双赢战略”。另外,防止中国人背叛的秘诀就是要经常维持“重要的伙伴关系”。相互之间精神饱满的展开合作也可以说是在中国获得成功的条件。

  但是,用中国方面合作伙伴的眼光来看,“吝啬、优柔寡断而又无能”的日本企业比比皆是。我的朋友又对我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家美国企业并没有直接进行技术转移,而是截取了日本企业技术转移的成果。原因是日方合作伙伴始终对转让新技术采取消极态度,迟迟不予回应中方的技术转让要求,中方合作伙伴急得火烧火燎,被迫与前来寻求合资的同业美国企业组建新公司来扩大业务。

千万不可大意的中国市场

  事情发生在为培养零部件生产厂家而需要花费相当时间和精力的大型组装型行业。后来插进来的美国企业可以不花什么代价、轻轻松松地享用日本企业苦心经营而形成的技术基础和人材。简直就是“鸠占鹊巢”式的不劳而获。

  对此肯定会有人气愤地指责中国是一个“没有信义的国家”,居然允许这种事情发生。但是,即使是日本,我们也不能说对于几十年前曾经慷慨地把新技术教给自己的欧美企业现在依然是恭敬如初吧。世界通用的商业准则是“大意失荆州”。按照现在这种情形,被欧美企业钻空子的日本企业还会出现。

保持魄力和危机感,建立更良好的关系

  日中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如果进展顺利,中方合作伙伴可能会很快成长成为强大的对手。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而不愿转移技术的话,也会被其他企业取而代之。如果很简单地就能够阻止素质良好企业的成长,那么日本企业还会有今天吗?

  与不断成长的对手建立什么样的双赢关系取决于日本企业的实力。竞争对手的成长并不全是坏事,至少可以使得日本企业经常保持危机感。可以说,如果不能始终在保持危机感和魄力的状态下与对手相处的话,就很难在全球企业青睐的中国市场获得成功。

(注)中国在1999年11月与美国的双边谈判中,同意将不要求转让技术作为加入WTO的义务。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该条款对所有的成员国同样适用。但是,不以技术转移作为批准投资条件等条款只是限制了政府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禁止谈判对象的企业提出技术转移要求。

《日经telecon21》电子专栏、2000年8月31日

2000年8月31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