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第三部门的全面改革及其背景
——与日本的比较研究

作者 后房雄(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7年3月 17-J-018
研究课题 有关官民关系的自由主义改革和第三部门再构建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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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16年5月25日,意大利批准了授权政府在必要时对第三部门全面改革发布法令的法律,这是政府公布《第三部门改革方针》以后,经过大约两年艰难的过程取得的成果。改革的目的有下述3点:(1)构建可参与第三部门的开放性新型福利国家;(2)发挥社会经济和第三部门固有的增长和就业潜力;(3)让政府和个人对第三部门的支援稳定化、多样化。

  批准的法律中所包含的改革内容有下述重要事项:编制有关第三部门的统一法典,统一调整民法、个别特定法、税法;政府和第三部门为向地方提供社会服务在互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协作关系;实现社会性企业的真正起飞;包括税制在内,完善政府和个人对第三部门的支援;保证青年为“保卫祖国”服兵役的义务及国民广泛参加社会奉献活动。

  意大利于1942年制定的民法规定了社团和财团制度,在此基础上,1980年代末以来又通过多个个别特定法引进了非政府组织、社会奉献活动团体、非营利组织、社会振兴团体、社会合作组织、社会性企业等多种多样的制度,共有大约30万个团体的第三部门在法人、登记机关、税制等方面乱象纷呈。这一点与日本的情况相同。日本以1896年制定的民法第34条为基础,战后又依据各种特定法成立了各种公益法人,同时近年来,又增加了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一般社团、公益社团、一般财团、公益财团等新型法人组织。通过探讨意大利第三部门的改革尝试,可以得到许多对日本第三部门今后方向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