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企业的国际规则——公平竞争型规则的进展

作者 东条吉纯(立教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6年3月 16-J-011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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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在许多国家的经济中,国有企业或特权企业所从事的活动很早以来就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这一点至今没有改变,特别是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等的主要力量,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公有制或赋予特权的法律形态。

  针对国有企业的国际规则是一个被长期谈论的问题,人们很早以来就认识到,国有企业等的成立和经营有可能脱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近年来受到关注的问题是,国家给予国有企业等的各种优惠措施、竞争上的优势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效果和恶劣影响。为了掌握国际规则的整体情况,需要区分对前者实施的迂回防止型规则和对后者实施的公平竞争型规则。此外,由于国际竞争的"场所"不同,比如在国有企业本国市场(inbound竞争市场)和在外国市场(outbound),需要考虑成立国有企业的国家追求公益的法律也不同,因此公平竞争型规则的方式也会发生差异。

  WTO协定中的国有企业规则,原则上具有迂回防止型规则的性质,但是在特惠贸易协定(PTA)的竞争章节中,正在不断形成公平竞争型规则。在这些规则中,关于适用inbound竞争市场的规则,欧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第106条第2款的模型作为避免市场准入偏差、反映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所属国追求公益之间的适当平衡的规则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