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对资源国有企业的限制:盖茨普罗姆事件

作者 武田邦宣(大阪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5年11月 15-J-058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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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15年4月,欧洲委员会对俄罗期资源国有企业盖茨普罗姆(俄罗期天然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抗议书。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涉及了收货方条款、石油联动价格制度等有关天然气传统的交易内容。委员会明言本事件是近年来最重要的违反竞争法事件。而另一方的俄罗斯则强烈反对,认为欧洲委员会的做法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本稿整理了发展至本案件的EU迄今的对外能源政策,然后阐明,本案件是由于域内市场改革不充分而在市场统一过程中被边缘化的东欧·中欧各国,以EU法的新指导原则“团结”为根据,要求采取措施的案例。有不少意见认为,本案件的背景是EU的“市场”与俄罗斯的“国家”之间的对立,但本稿指出,(1)对石油管道投资的积极的公共参与、以及(2)竞争法限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概念,未必适用于市场与国家两者对立。既然管道投资是关系特殊的投资,利用竞争法要求降低费用就属于机会主义的做法,利用纯碎的对市场垄断地位的限制可能无法使本案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