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后房雄(教职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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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5年5月 15-J-022 |
研究课题 | 有关官民关系的自由主义改革和第三部门再构建的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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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医疗和福利有3种类型,分别为由征税筹集资金、并由行政直接运营提供的公共型、由社会保险筹集资金、包括民间主体在内的供给体制的“社会保险型”、以及主要以民间保险和民间提供者构成的自由型。在社会保险型里,受公共资金补助的购买者有权选择提供者,因而致使提供者之间出现竞争,形成准市场(quasi-market)的情况较多(但税和准市场也有可能相结合)。
在战后不久就制定的近似公共型的制度成为日本福利政策的主轴,但在1990年代以后的福利基础结构改革中,托儿所(并不是所有的托儿所)、老年人护理、残疾人福利等领域相继采用了准市场制度。在2015年4月开始实施的支援儿童·育儿新制度里,托儿所和幼儿园也引进了准市场制度。其实,在1922年制定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法中,已经在实质上采用了准市场制度。
本研究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日本医疗领域采用准市场制度过程,并对1990年代以后在其他各领域中采用准市场制度的过程和背景进行分析。
与此同时,本文还解明了迄今尚未充分有意识地掌握的准市场这一制度的固有特征,并对日本广泛采用至今的准市场制度的各种事例进行横向比较,指出为了解决问题,需要提出改善制度设计方案的系统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