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定中无歧视待遇原则的明确化及演变——浅议近期判例法的发展及其成员国的自主政策裁量

作者 川濑刚志(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5年2月 15-J-004
研究课题 贸易投资——现代国际贸易投资体制的综合研究(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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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构成WTO法律体系基础的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相关核心规定 - 关贸总协定(GATT)第1条、第3条和第20条,因其内容为抽象的一般规律,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代起,人们就一直试图以准司法裁决的方式将其明确化。其方向性大致可分为以下两极,即灵活认可各成员国的自主政策裁量权,或坚持无歧视多边自由贸易,关于更倾向于哪一边,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一定的“摇摆”。从WTO成立到2000年左右的早期阶段,上诉机构曾一度提出重要解释,判断倾向也暂趋稳定。但是进入2010年代之后,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上诉机构就与此密切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第2.1条相继发表意见,使其解释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沿近年案例中每一个有重要进展的论点来追溯判例的变迁,探讨WTO究竟更倾向于无歧视多边贸易,还是各成员国的自主政策裁量。现状是专家组、上诉机构将GATT中的无歧视待遇原则断定为禁止产地歧视的同时,通过灵活解释第20条的法律规范,对歧视待遇背后的政策目的特例持积极承认态度。而对TBT协定中无歧视待遇原则的解释则更趋向于判断该歧视待遇背后的政策目的是否体现出正当性,以最大限度尊重各国的自主政策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