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玉田大(神户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4年2月 14-J-013
研究课题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下载/链接

概要

  ISDS一直被认为是保护投资财产的经济利益协定,但是在近年的仲裁案例中,出现了承认对精神损害(非物质损害)进行赔偿的判例。这是否意味着ISDS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呢?对相关仲裁案例进行分析的结果,弄清了下述几点:(1)从2008年至2011年,仲裁判决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即在DLP案例中,主观条件(故意或过失)受到重视,然而在其后的Lemire案例中,仲裁的立场转变为重视客观条件(原因与结果的重要性),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余地缩小。(2)一般来说,法人遭受的直接精神损害(例如:丧失名声和信誉、丢失商机)获得承认,进而对于与法人相关的自然人(特别是公司高管)的精神损害(例如:逮捕、拘禁、强制离境、威胁),也可以看到通过包含在法人精神损害之内的形式得到救助的案例。近年,引进投资国参与救助自然人的事例也时有所见,对于投资者一方来说,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增加,值得关注。(3)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有可能打破了条文禁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使用最新仲裁判例,在分析这个问题的基础上,表明应如何处理投资者一方和引进投资国一方各自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