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西村弓(东京大学)、小寺彰(教职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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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4年1月 14-J-006 |
研究课题 |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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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对阿根廷提起的一系列仲裁引起了各种讨论。投资仲裁命令被告国高额赔偿,会给经济特别困难的国家制定政策带来萎缩效应,因此这种赔偿命令的正当性受到了质疑。有意见认为,应选择取消措施等补救方法来代替赔偿。但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完全相反的意见表示,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宣布取消被告国的国内措施或措施无效,或命令采取特定的国内措施,属于干涉国家主权,不容允许。对于投资仲裁的非金钱性补救的可能性应如何评价?本文对有关判决和仲裁案例等进行了探讨,结果显示出:(1)在被作为引证标准的国家间争端中,可以命令实施一定的非金钱性补救;(2)对于保护国家决策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比较考量因取消国内措施造成损害的被告国的国内公益和投资者应得的利益来解决,因此投资仲裁保留非金钱性补救的余地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