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期待——条约的义务与法律的一般原则和交错

作者 濱本正太郎(京都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4年1月 14-J-002
研究课题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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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在投资条约的仲裁中,表示应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期待”的判决正在增加,其中特别围绕许多投资条约中规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进行了讨论。许多判决表示,由于没有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期待,因此违反了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判决认为,在筹备投资的时点,引进投资国应有所作为,保护给予信任进行投资的投资者的期待。在初期,曾经有判决指出,投资是以引进投资国的国内法规为前提进行的,一旦国内法规发生改变,便立即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期待。但是现在,只有当引进投资国实施了特定的吸引投资活动时,投资者的正当期待才受到保护。虽然这个结论本身具有说服性,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具体义务是如何从“给予公正公平的待遇”这一极为抽象的义务中引导出来的?。Total v. Argentina仲裁中使用了法的基本原则来解释,可以认为,这种解释是有效的。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期待”,对条约规定的解释必须考虑这一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如果对各国国内法(特别是行政法)进行比较研究,就可以发现,这个意见相当有说服力。同时,也可以对批判投资条约仲裁正统性的意见进行有效的回答。不过,为确定法的基本原则而进行比较研究,会遇到理论上和技术上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