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投资仲裁判决的问题

作者 水岛朋则(名古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3年12月 13-J-078
研究课题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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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举例来说,如果接受投资国不履行向投资者支付损害赔偿的仲裁判决时,就会发生如何执行该投资仲裁判决的问题。从表面上看,ICSID公约(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纽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履行义务、执行仲裁判决,完善了提高投资仲裁实效性的法律框架。但是实际上,从执行措施中免除外国财产的规定,导致出现了妨碍执行投资仲裁判决的事例。而且近年来,由于对赋予免除执行的外国主权财产的扩大解释、以及对外国放弃免除执行的有限解释,出现了扩大免除执行范围的事例。因此,如果接受投资国不履行仲裁判决时,仅靠投资者能够采取的手段,无法充分保证执行仲裁判决。这时,投资者所属国虽然可以使用传统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即以外交保护来要求接受投资国履行仲裁判决,但这一形式之一的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的手段,并未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只能认为,投资仲裁判决的有效执行并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