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日引聪(上智大学)、库川幸秀(东京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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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13年10月 13-J-070 |
研究课题 | 关于大地震后的环境、能源和资源战略的经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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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近年,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手段,日本也引进了固定价格收购(简称FIT)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基准(以下简称RPS)制度,并受到关注。本文的目的是要弄清,对价格拥有垄断性决定权的一般电力企业(需要外部费用的火力发电)和没有价格决定权而参与竞争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不需要外部费用的可再生能源),在从事发电的时候,FIT制度和RPS制度哪个对经济福利更有利。
采用RPS制度,一般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零售和可再生能源两个市场上,发挥价格决定权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要求从事发电必须收购可再生能源,使发电的边际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采用FIT制度,虽然一般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零售市场发挥价格决定权的作用,但是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由于收购价格被固定,因而无法发挥价格决定权的作用。
分析结果表明,当外部边际成本高时,应实施RPS制度。这是因为,当外部边际成本高时,提高发电边际成本可以减少经济福利的损失,与价格决定权造成的经济福利损失比较,更有利于经济福利的改善。分析结果还表明,当采用RPS制度时,通过对一般电力企业实行适当的初期分摊(收购可再生能源)规定,就能实现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