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的比例原则的意义——关于政府监管的宽容性的判断标准

作者 伊藤一赖(静冈县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3年9月 13-J-063
研究课题 国际投资法的现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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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198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正式着手吸引外资,许多国家之间开始签署投资保护协定。据说现在全世界共有大约2800个投资协定。当外国投资者和引进外资国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这些协定,投资者有权绕过引进外资国的国内手续,委托独立的国际仲裁法庭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种投资者与国家对立的仲裁手续,有时会被视为对该社会正统性的质疑。也就是说,有意见认为,由于面临外国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威胁,引进外资国可能被剥夺实施必要监管的裁量权,给实现公益带来困难。 不过,这种担忧不一定是基于最近的仲裁判决动向提出的。在追求公益的政府监管被提起诉讼的案件中,许多仲裁判决都表示了理解:“与监管目的的重要性相比,只要监管产生的弊端(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太大失衡,该监管就合法”。这一判决被称为比例原则,已经作为公益性政府监管与保障私人基本权利相互冲突时的价值调整原理,被运用在宪法学中。本文首先概观人权法领域的比例原则的发展,然后分析在近年的投资仲裁中,该原则被采用的情况。由此可以对投资协定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的监管权限做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