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定中的文化多样性概念——以信息产品的待遇及其与文化多样性条约之间的关系为中心

作者 川濑刚志(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3年8月 13-J-056
研究课题 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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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伴随着全球化而引起的文化跨境的扩大,使全球的文化开始变得相似(或者说美国文化化),令人担忧文化失去多样性。出于这样的危机感,2005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文化多样性条约,规定了各成员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其中包括保护和促进国内文化产业。各国所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涉及到电影配额制(Screen Quota)、补助金等多方面。

  但这种政策手段的本质是对国产及特定国家原产信息产品的优待,尤其是它与WTO协定的禁止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抵触是不可避免的。并且,WTO协定和文化多样性条约都还没有形成充分的体制调整机制。加上在条约法中,关于解释和应用的一般原则,对整理这两个协定的关系也没有作出贡献。

  “酷日本”作为安倍经济学的“第3支箭”(增长战略)中的一环,通过以TPP为首的广域经济圈的一体化,日本的信息产品是否能向海外顺利发展成为紧迫的政策课题。本论文立足于此论点,主要以作为商品贸易的信息产品贸易为中心,阐明文化多样性与自由贸易之间在法理上的互相矛盾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的国际贸易规则提出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