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加强保护网上著作权?——以传播动漫片为例

作者 田中辰雄(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11年1月 11-J-010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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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当在因特网上扩大传播信息内容的商业时,如何保护著作权经常成为一个课题。有意见认为,要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内容,作为前提条件应采用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等保护著作权。但是,也有意见认为,放宽著作权反而有利于信息传播商业的发展。目前,信息内容的传播已扩大到了音乐、影视和书籍,但是每当此时都会反复出现这一问题。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最重要的争论焦点是如何评估被认为违反著作权法的私自复制产生的影响。

  如果在因特网上私自复制使著作权人的收入减少,那么就是发生了侵权行为,就有必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如果著作权人的收入并没有减少,就不必拘泥于保护著作权,允许传播,对于相关行业来说,可以增加利润,而且经济福利也能得到提高。关于这一点,对音乐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实证研究,得到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对于影视的实证研究还不多。本研究以日本的电视动漫片为题材,对私自复制给予影视的影响进行研究。具体来说,就是对在因特网上传播的You Tube和Winny是否使DVD销售额和出租录像的收入减少进行了验证。通过验证得出的结论是,从整体上来看,私自复制导致著作权人收入减少是非常有限的,而且You Tube有时甚至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收入。在日本,因特网传播行业由于要求加强保护著作权,致使信息内容的供给无法进展的事例很多,这样的政策不能说是有益的。著作权人不必过于在意私自复制,应允许在因特网上传播,而且国家政策也应该朝鼓励的方向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