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合并(1970年)的
定量性评估

作者 大桥弘(教职研究员)、中村豪(东京经济大学)、明城聪(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
发表日期/编号 2010年2月 10-J-021
研究课题  
下载/链接

概要

  本文的目的是对1970年3月实施的八幡制铁公司和富士制铁公司合并进行定量性评估。在考虑了水平型合并中可能发生的限制竞争效应和提高生产率效果的基础上,从经济盈余的观点分析八幡制铁公司和富士制铁公司的合并,同时,对当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承诺的同意审理裁决中的恢复竞争措施给经济福利带来的影响进行定量性评估。使用从1960年至1979年,钢铁联合企业排名前六位(合并后变为前五位)公司的生产和投入数据,将企业关于战略性生产及设备投资的行为定型化,并使用动态学结构推算模型,在考虑到通过投资提高生产率的基础上,进行了定量性分析。

  通过推算结果发现,以合并为分界线,企业的投资行为从战略性互补关系转变为替代关系,显示出与当时的日本钢铁市场相协调的姿态。通过推算结果进行的模拟分析发现,虽然八幡制铁公司和富士制铁公司的合并产生了限制竞争效应,但是由于提高生产率的效应大幅度超过了限制竞争效应,因此年均社会盈余(消费者盈余与生产者盈余之和)上升了45%左右。在同意审理裁决中承诺的恢复竞争措施,与没有该项措施而进行合并时相比,虽然对新日本制铁公司之外的竞争者(尤其是神户制钢公司和日本钢管公司)提高生产率做出了贡献,但是该生产率上升的程度,没有能够填补上新日本钢铁公司因恢复竞争措施而遭受的生产率下降部分,因此从整体上来看,该措施产生了使社会福利减少的效应。本文还查明,竞争当事人能够事先预见到给社会盈余带来的这一影响。

  从本文明确得出了下述各项政策性含义:(1)再次确认到了根据市场份额(或其函数HHI)大小来判断企业合并与否,在经济学上缺乏妥当性;(2)(在短期的意义上)只关注消费者盈余来判断企业合并与否,有可能损害社会整体的经济福利;(3)从社会福利的观点来看,不能排除恢复竞争措施有过火的可能性,在某种情况下,不规定措施允许企业合并,在社会福利上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