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环境与贸易的法律分析

作者 山下一仁(高级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9年10月 09-J-027
研究课题  
下载/链接

概要

  在截至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时期,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观点出发,关贸总协定在判断为环境承认例外时是非常严格的。

  但是自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这种严格的解释变得缓和。其背景是因为,如果不兼顾环境等非贸易的关注事项,就会失去非政府环境组织等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解。在条文上,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文中规定了对环境等的兼顾,这个规定对解释的变化起到了重大作用。此外可以认为,规定了对环境等的兼顾的SPS协定和TBT协定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解释也产生了影响。

  本论文对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文解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进行说明,同时就关贸总协定第20条(b)的必要条件(照顾出口国利益的“尽量不限制贸易的替代手段”和对进口国来说“能够合理利用”的条件向相反方向发生的作用、对SPS协定第5条第6款规定的必要解释的影响、韩国限制牛肉流通案件的上诉机构判定的权衡测试法(balancing test)等)、关贸总协定第20条(g)“关于”有限天然资源措施的解释(承认与外国产品非关联的PPM)、关贸总协定第20条各项列举以外的部分的解释(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不是同种“产品”之间的差别,而是“在同样条件下各国之间”的差别等、SPS协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等),以及TBT协定等其他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协定等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