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西村弓(上智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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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08年10月 08-J-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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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在投资纠纷中,在接受投资国内发生的侵害外国投资者的行为,能否看作接受投资国的行为成为一个争论焦点。违反投资协定,在国际法上对该违反行为负有责任的是协定当事人的缔约国。但是,国家是抽象的存在,违反协定的具体行为是各种机构、团体和个人做出的,因此在这些行为中哪些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需要一定的基准。例如,地方政府、国营企业、接受国家委托业务的民间团体等,其作为或不作为对投资者构成侵害时,这些侵害行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看作国家违反投资协定是个问题。本文对在投资纠纷中的侵害投资者行为,在什么条件下被看作归属于国家责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