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定仲裁程序的激励机制设计

作者 清水刚(东京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08年6月 08-J-028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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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投资协定仲裁)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有关仲裁的具体制度设计,特别是承认可以在仲裁和国内裁决之间做出选择具有什么意义?本文将从激励投资者的视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伴随着近年投资协定的迅速扩大,投资协定中作为一般性解决争议机制的投资协定仲裁也受到了瞩目。但是,投资协定仲裁发挥着什么作用?或者应当具体设计什么样的程序?关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未必充分。

  关于上述各方面,本文着眼于审判与仲裁的特性中的“中立性”和“裁决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两方面要素,对审判和仲裁关于这两方面要素的区别、审判和仲裁之间的可选择性对激励投资者会产生什么影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采用仲裁未必总是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而仲裁和审判的可选性虽然总是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但是实用性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如果情况如传统投资协定所假设的“无能而不公的法庭和有效而公平的仲裁庭”的话,两者都会带来令投资者满意的结果,然而现在这一假设未必成立。在这个意义上,关于仲裁本身的职能和具体的程序,需要重新进行探讨。